# 宪法学：专题梳理

从宪法历史到基本权利，串联宪法学核心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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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学

> [!info] 使用说明
> - **【背诵】** ：优先记忆，可直接用于简答题与论述题。
> - *【精读】*：理解结构与论证，不必逐字背诵。
> - **高亮** ：口诀、核心结论与易错点。
> - 折叠提示框：复习方法、易混点与速记总结。

### 第一章 宪法的基本理论（上）

####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 一、宪法的界定 *【精读】*

**实质意义上的宪法：** 从 **法律规范的内容** 来界定宪法，即确定某种特别政治团体或政体的基本和根本成分，它们之间的关系、权力分配及其职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 上的宪法：根据 **宪法作为法律的形式特征** 来界定宪法的，即宪法是指其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并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的成文法典。

##### 二、宪法的形式特征 **【背诵】**

| 形式特征          | 要点                     | 说明                                                                                                                                                                                                                          |
| :------------ | :--------------------- | :-------------------------------------------------------------------------------------------------------------------------------------------------------------------------------------------------------------------------- |
| 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 |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 **机关** 不同于其他法律。 | 世界：如美国制宪会议。<br><br>我国：1975、1978、1982 年《宪法》都是通过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修改的。                                                                                                                                                               |
| 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 | 宪法的通过和 **修改程序** 不同于其他法律。 | 世界范围看，共有三种形式：<br><br>（1）立法机关以绝对多数通过；<br><br>（2）全民公决；<br><br>（3）在制定或修宪机关通过后，再由公民表决才最后通过。<br><br>我国：《宪法》第 64 条第 1 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br><br> **口诀：常委五一提修宪，通过只要三两天。** |
|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纵向最高性**              | 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
|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横向根本性**              | 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根本行为准则。                                                                                                                                                                                                   |

> [!note]- 复习提示
> 宪法的形式特征与形式意义上的宪法基本对应，注意联想记忆。其次，把握书本的结构框架。课本先介绍程序严格，包括主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分别从世界和我国进行论述，这里简要背世界，重点记忆我国的制度设计，在论述具有最高效力部分，课本是从纵向最高性，与横向根本性来分析的。

##### 三、宪法的实质特征 **【背诵】**

**近代意义的宪法，其根本目的在于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对于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有利于国家权力的正当行使，并且限制国家权力的初衷或基本出发点在于保障公民权利，因而保障公民权利在宪法中居于核心地位。

*【精读】*实质特征：

（1） **对基本人权的保障：** ①凡权利无保障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宪法具有权利保障书的特性。

②应处理好多数主义和弱势主义之间的关系，保护少数尤其是易受歧视的弱势群体。

（2） **对国家权力的限制：** ① **宪法为授权根据。** 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的组织、职权、活动原则和方式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

② **宪法为权力行使的限制。**

> [!tip]- 论述题提示
> 宪法的实质特征渗透着宪法的精神与灵魂，该处可以作为论述题的答题语言。

##### 四、宪法的渊源

###### 1. 成文宪法典 **【背诵】**

（1）概念：以法典的形式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的宪法。

（2）地位：宪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宪法典是我国的主要渊源。我国现行宪法包括 **1982年宪法文本以及52条修正案** 。

###### 2. 宪法性法律 **【背诵】**

（1）概念：宪法性法律是指由普通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宪法规范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2）地位：宪法性法律在成文宪法国家是宪法典的补充，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则是宪法规范的最重要表现形式。我国官方称之为 “宪法相关法 “，考虑官方的立场，宪法性法律 **不是** 我国的宪法渊源。

###### 3. 宪法惯例 **【背诵】**

（1）概念：宪法惯例是长期的政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涉及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基本问题并由公众普遍承认具有一定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总和。

（2）地位：宪法惯例在不成文宪法国家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惯例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

###### 4. 宪法判例 **【背诵】**

（1）概念：宪法判例是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普通法院或专门机构在适用宪法审判案件时形成的具有约束力的先例。

（2）地位：在普通法国家，根据 “先例约束规则”，宪法判例对下级法院有拘束力。在法典法系国家，宪法法院和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在宪法诉讼中作出的裁决，对普通法院也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其他国家机关往往予以尊重。宪法判例 **不是** 我国宪法的渊源。

###### 5. 宪法解释 **【背诵】**

（1）概念：宪法解释通常包括宪法解释机关所作的独立的宪法解释决议和在违宪审查过程中为了判断法律是否合宪而对宪法所作的解释。

（2）地位：宪法解释 **是** 我国宪法的渊源。

> [!note]- 复习提示
> 我国没有违宪审查制度（普通司法机关审查模式），但有合宪性审查（立法机关审查模式）。我国的宪法解释是指全人常行使宪法解释权制定的宪法解释。

###### 6. 国际条约

（1）概念：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某一事项中各自的权利义务所缔结的书面协议。

（2）地位：国际条约 **不是** 我国宪法的渊源。

#### 第二节 宪法的分类

##### 一、宪法的传统分类

###### 1.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背诵】**

标准：该国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分类：（1） 成文宪法是指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3）不成文宪法是指既有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又有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构成，而没有统一的书面形式的宪法。

###### 2. 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背诵】**

标准：宪法的法律效力和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

分类：（1） 刚性宪法是指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 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 **最高法律效力** 的宪法。稳定，具有权威性。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属于这种类别的宪法。

（2）柔性宪法是指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法律效力** 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柔性宪法弹性大，适应性强。英国是典型的柔性宪法国家。

> [!note]- 复习提示
> 刚性宪法对宪法的形式特征有着较高的要求，因此和宪法的形式特征基本吻合，也是成文宪法典的属性。柔性宪法与宪法性法律文件相对应可以联想记忆。

###### 3. 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背诵】**

标准：制定宪法的主体。

分类：（1）钦定宪法是指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2）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

（3）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

##### 二、宪法的新分类 **【背诵】**

| 分类标准 | 类型与含义 |
| :--- | :--- |
| 以宪法内容是否具有原创性为标准 | **原生宪法** ：直接产生于本国的宪政运动或者根植于本国的具体历史条件，其内容大多具有本源性和首创性。如孙中山的五权宪法。<br><br> **派生宪法** ：从外国移植或模仿，其内容大多具有继承和借鉴性。 |
| 以宪法的功能为标准 | **纲领性宪法** ：内容中包括不少目前尚未实现或正在争取实现的部分。<br><br> **确认性宪法** ：内容大多属于对已有成果予以确认，而少有涉及未来内容。<br><br> **中立性宪法** ：只规定政府组织，而不规定意识形态和公民基本权利。 |
| 以宪法的实施效果为标准 | **规范性宪法** ：既在规范条文上，也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具有法律效力。<br><br> **名义性宪法** ：内容远离实际政治生活、在生活中并不适用，实际上只是一种将来可能会成为现实的宪法。<br><br> **语义性宪法** ：又称标签性宪法，既不反映现实情况，也不起实际作用，只是为维护实际掌握国家统治权者的特殊利益，而将现有的政治权利状况按其原状予以形式化。 |
| 以宪法的规范内容为标准 | **实质意义上的宪法** ：不管有无成文宪法典，只要具有成文或不成文的、约束国家权力运行的规范，这些规范也就具有宪法的意义。<br><br> **形式意义上的宪法** ：仅指有宪法典的宪法，不管宪法是否能够约束国家权力。 |

##### 三、马克思主义的宪法分类

是从揭示宪法的本质属性入手的，也叫做“本质分类法”。

1. 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分类标准：宪法所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以及国家政权的性质。 **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 又称资产阶级类型的宪法，是指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和确认资产阶级专政的宪法。如英国、美国、法国、德国等，通常把第三世界国家的宪法也归入资本主义宪法的一类。 **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又称无产阶级类型的宪法，是指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和确认由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我国宪法属于社会主义宪法。

2. 法定的宪法和现实的宪法

分类标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的基本原理。 **法定的宪法：** 又称成文的宪法，是指统治阶级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书面形式的宪法。 **现实的宪法：** 又称事实的宪法或真正的宪法，是指一个国家现实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关系，以及现实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列宁认为现实的宪法决定法定的宪法的性质和内容。

#### 第三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 一、宪法基本原则概述 *【精读】*

 法律原则的概念：是指能够作为规则的来源或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或准则，法律原则根源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现实之中，反映了立法目的，体现了法的本质，彰显着一定社会的根本价值和社会发展趋势。

**【背诵】** 宪法原则的概念：宪法原则是指形成宪法规则和规制宪法行为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宪法原则是宪法的灵魂或者宪法的精神实质，可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公理性原则** ，是各国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中抽象出来、已经得到广泛认同并被奉为理解、处理宪法问题之准绳的公理。 **政策性原则** ，是指一国或一国不同历史时期，为实现某一政治决策而由宪法予以确认的原则。

本节讨论的原则均为公理性原则。

**【背诵】** 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宪法基本原则是指宪法在调整基本社会关系、确认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时所依据的并反映其根本价值和作用的最基本准则，是贯穿于立宪和行宪之中的基本精神。 **宪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普遍性：任何立宪国家，必须遵循宪法基本原则。

（2）特殊性：宪法有独特的调整领域，宪法基本原则必须符合宪法所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

（3）最高性：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所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中的最高准则。

（4）抽象性：宪法基本原则是人们在各种宪法现象和宪政实践基础上归纳总结出来的，是人们抽象思维的结果。

（5） 国别性：一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总是依据国情而成，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思想都存在着不同。

宪法基本原则的种类

西方：资本主义原则，资产阶级民主原则

我国：社会主义原则，民主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制原则。

##### 二、人民主权原则

| 项目 | 内容 |
| :--- | :--- |
| 含义                                                                                                                                | **【背诵】** 人民主权原则，又可称为 “主权在民” 原则、国民主权原则，其在理论上要解决的是国家权力即主权的归属问题。 |
| 主权学说的提出与历史发展                                                                                                                      | *【精读】*<br><br>1.法国的让·博丹被认为是现代主权概念的创始者，他认为主权是一个共和国所拥有的的绝对和永恒的权利，但主权只在公共的领域行使权力。<br><br>2.主权的法律特征有强制性、合法性和最高性。<br><br>3.开始从理论上来阐释人民主权的是英国著名思想家 **洛克** ，而明确提出人民主权并将其系统为一种理论的则是法国著名的思想家 **卢梭** 。<br><br>4.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将主权理论作为其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理论武器。 |
| 人民主权原则的制度体现                                                                                                                       | *【精读】*<br><br>1.西方国家：<br><br>（1） 1776 年北美《独立宣言》：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br><br>（2） 1789 年法国《人权宣言》：全部主权的源泉根本上存在于国民之中，任何团体或者个人都不得行使不是明确的来自国民的权力。<br><br>（3）人民主权学说制度化为代议制。议会至上和议会主权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制度体现。<br><br>2.社会主义国家：无一例外地承认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并以此作为重要的宪法原则，但理论基础与实践与西方不同。 |
| 世界各国宪法的一般体现 | **【背诵】** <br><br>1. **明确规定** 人民主权原则；<br><br>2.通过 **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 来保障人民主权；<br><br>3.通过规定 **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来体现人民主权。 |
| 我国                                                                                                                                | **【背诵】** <br><br>1.《宪法》第 2 条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br><br>2．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br><br>3.我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br><br>4.《宪法》第二章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

> [!note]- 复习提示
> 该部分有相同的结构体系，每一项宪法原则教材都基本以从学说—理论—制度（西方-社会主义-中国） 的环节进行论述，其中最重要的是其内涵与我国是如何进行制度设计的，大致掌握其学说、理论发展的历史。精讲阶段注意把握、熟悉该知识点的结构，背诵阶段再完善具体的知识细节。

##### 三、基本人权原则

| 项目 | 内容 |
| :--- | :--- |
| 含义                                                                                                                                                                                         | **【背诵】** 人权，又可称为公民权利、基本权利，是指每个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基本人权包括 **生存权、发展权、人身自由权、政治权、经济社会文化权。** 宪法通过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方式，来实现宪法人权保障的功能。                                                                                                                                                                                                                                                  |
| 人权理论的历史发展                                                                                                                                                                                  | *【精读】*<br><br>1.人权原则最初是作为君权与神权的对立物而提出的，与之对应的是君权和神权的至高无上性。<br><br>2.系统阐释人权理论的是 **自然权利说** 或者 **天赋人权说** 。自然权利指的是人在自然状态下就享有的，是人生而有之的，国家的目的就在于负责保护这些权利。<br><br>3.发展：随着社会发展，体现平等价值的 **社会经济权利** 逐渐成为宪法的内容，资产阶级宪法增加了公民的经济社会权利和教育科学文化方面的权利。<br><br>4. 国际社会也逐渐加入到人权保护机制中，签订了一些国际性的文件、条约、区域性的权利保护宪章。                                                                           |
| 在各国宪法中的制度体现                                                                                                                                                                                | *【精读】*<br><br>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体现基本人权的方式有以下几种：<br><br>1.美国： **《权利法案》** 的形式，人权内容规定在前十条修正案中<br><br>2.法国式： **原则上确认** 基本人权，并对公民基本权利作出少量规定<br><br>3.德国式：在宪法典中 **具体规定** 公民的基本权利<br><br>4.意大利式： **基本原则** 中承认人权，又以 **专章规定** 公民权利的基本内容<br><br>5.英国式：不成文宪法依据“法律至上”，只要是 **法律未加禁止** 的，就是公民自由的范围<br><br>社会主义国家： **普遍规定** 了广泛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特别是经济层面的自由，但不使用保障人权的字样<br><br>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
| 我国 2004 年人权入宪的意义 | **【背诵】** <br><br>1. 国家的目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开始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方向转化；<br><br>2.昭示着人权条款对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形成约束；<br><br>3.为我国当代宪法的实施、宪法解释以及违宪审查提供了价值尺度；<br><br>4.为我国宪法观念从工具主义向宪政主义转变提供了契机。  |

> [!note]- 复习提示
> 该部分有相同的结构体系，每一项宪法原则教材都基本以从学说—理论—制度（西方-社会主义-中国） 的环节进行论述。制度变迁部分较难记忆，但掌握教材撰写的规律即可。首先美国（权利法案）、英国（法无禁止即自 由）较为特殊，单独记忆。法德意呈现对基本人权保障的层层递进：法国原则确认、德国具体规定、意大利原则+专章规定。其次，2004 年人权入宪对于中国来说是一个里程碑的事件，其意义需要重点掌握。

##### 四、法治原则

| 项目 | 内容 |
| :--- | :--- |
| 法治的含义 |1.根本含义：法治原则的中心和实质含义是 **对国家权力的约束与对个人权利的尊重。** 【背诵】 **<br><br>2.实践内涵：宪法和法律在管理国家事务的过程中居于最高地位，国家的一切权力必须来源于法律，由法律设定权力的分配、权力的范围和行使权力的程序** 【背诵】**<br><br>3.核心内容：<br><br>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br><br>一切国家机关及官员都必须依法治理国家；<br><br>宪法和法律必须符合正义，是良法；<br><br>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br><br>司法独立，只服从于宪法和法律。*【精读】*<br><br>4.法治与人治相对应，划分法治和人治最根本的标志在于：当法律权威与个人权威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是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权威，还是个人权威凌驾于法律权威之上。 |
| 法治理论的历史发展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最早提出法治思想<br><br>2.卢梭是近代法治理论的奠基人 |
| 法治原则<br><br>在各国宪法<br><br>和制度中<br><br>的体现 |法国《人权宣言》：凡未经法律禁止的一切行动，都不受阻碍。<br><br>《日本宪法》：本宪法为国家的最高法规，与本宪法条款相违反的法律、命令、诏敕，以及有关国务的一切行为的全部或一部，一律无效。 |
| 法治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表现形式 | *【精读】*<br><br>1.在宪法条文中 **明文宣布** 为法治国家；<br><br>2.在宪法 **序言** 中宣告为法治国家；<br><br>3. 虽不直接使用法治字样，但从其他文字中 **比较清楚地表明** 该宪法是以法治为基本原则；<br><br>4. 既不直接宣布实行法治，也不用其他条文间接反映法治精神，而是用 **“基本原则”为章名** 或在其 **他各章中体现** 法治的政治体制。 |
| 我国 | **【背诵】** <br><br>1.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br><br>2.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 **法制** 的统一和尊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br><br>3.我国《宪法》在公民权利与义务中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br><br>4.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br><br>5.将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 |

> [!note]- 复习提示
> 该部分有相同的结构体系，每一项宪法原则教材都基本以从学说—理论—制度（西方-社会主义-中国） 的环节进行论述。教材里从法治概念的不同层面进行了介绍，能掌握其中 1-2 个概念，其余精读即可。制度变迁部分较难记忆，但掌握教材撰写的规律即可。首先条文明文规定—序言—不使用法治字样，但间接体现—以“基本原则” 为章名或者其他各章中体现，呈现对法治原则保障的层层减弱。

##### 五、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 项目 | 内容 |
| :--- | :--- |
| 含义 | **【背诵】** 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又称分权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
| 权力分立与制衡学说的历史发展 |*【精读】*<br><br>1.英国的 **洛克** 提出了 **分权理论** ，他认为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br><br>2. **孟德斯鸠** 认为国家权力分为 **立法权、行政权** 和 **司法权** ，权力的特点是扩张性的，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制约权力。<br><br>3.二战后，为加强宪法实施，很多国家设置了 **宪法法院** ，宪法法院所行使的权力是独立于三权之外的第四种国家权力。<br><br>4.辛亥革命后，孙中山提出了五权宪法思想。 |
| 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精读】*<br><br>西方国家：<br><br>1.欧美资产阶级国家在革命成功后将 **权力分立与制衡学说** 确立为宪法的基本原则，例如美国，法国等。<br><br>2.各国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的制度体现并 **不完全一致** ，而是有较大出入，表现为各种国家权力在政权机构中和宪法上的地位不完全相同，例如 **“三权分立”“议会至上”** 。<br><br>3.三权之间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分离，某一职能可能由许多机关共同行使。社会主义国家：<br><br>原则上不承认这一理论，认为国家权力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因而权力之间无法分立。有人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实行 **监督体制** 。 |
| 我国的体现 | **【背诵】** <br><br>1. 民主集中制：与监督原则本质上无太大区别，社会主义国家并不否认权力之间可以进行分工，各权力之间也需要监督。<br><br>2.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集中），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原则（民主）。<br><br>3.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br><br>4.各国家机构之间的相互监督。 |

#### 第四节 宪法关系与宪法规范

##### 一、宪法关系

**【背诵】** 含义： **宪法关系是在宪法关系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上的权利、权力及义务为基本内容的法律关系。** 它涉及一个国家最重要、最基本的政治、经济、文化领域的社会关系，反映了国家政治制度与社会经济制度的基本性质。

*【精读】*主体：

1. 传统宪法理论之中，宪法关系的基本主体是公民和国家。

2. 近现代以来，宪法关系主体的范围扩张到民族、政党、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由个人组成的处于私人地位的、社会的、经济的组织，如企业法人、社团法人等。

3. 国家机关也是宪法关系的主体。因为国家的权力与义务通过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行使。*【精读】* 内容：

1. 国家与公民的关系。这是最基本的宪法关系。保障人权和限制国家权力为一体两面。

2. 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的关系。大多数近现代国家都是多民族国家，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规定了国家与民族之间，以及各民族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 国家与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组织的关系。

4. 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即国家机关之间纵向、横向的职权关系。

5. 国家与政党的关系。宪法应当保障政党参与国家政治的权利，同时也必须明确政党的义务，限制政党的权力。

6. 国家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关系。很多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权利义务。

> [!note]- 复习提示
> 宪法关系最核心的是国家与公民的关系，进一步说是国家的权力、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注意主体与内容具有内在联系，只要记住主体就能推出内容。主体包括公主体与私主体，公主体如民族、政党、外国人、国家机关，私主体如企业、社会团体等。宪法关系的内容即国家与相应主体之间的权力、权利与义务。

##### 二、宪法规范

###### （一）宪法规范的含义与特点 **【背诵】**

含义： **宪法规范是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精读】* 特点：

1. 宪法规范的制定和修改程序相较于普通法律规范而言更为严格和复杂。

2. 宪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全局性、根本性和普遍性等特征。

3. 宪法规范整体规定简洁凝练，其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更具概括性和原则性。

4. 宪法规范的规范对象包括国家性质，是对一个国家最为基础的制度性建设的阐释和描述。 **【背诵】** 程序严格、全局性、根本性、普遍性、原则性、基础制度的阐述。

> [!warning]- 易错辨析
> 宪法规范不等于宪法条文或宪法文本叙述。只有具有行为指引效果的规范才是宪法规范。

###### （二）宪法规范的性质 *【精读】*

**政治性：** 1.宪法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国家权力运作和基本人权保障进行调整和规制，在宪法制定和宪法运行过程中，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毫无疑问会对该过程产生较大影响。

2. 政治现实影响宪法规范的制定和运行，同时宪法规范又能起到良好的规制政治权力运作的功效。

3. 宪法规范的政治性主要体现在制宪过程、规范内容、宪法监督三个方面。

**最高性：** 1.在我国现存法律体系中，宪法处于统率地位，任何其他法律都无法对它实现超越。

2. 宪法是特定国家机关享有立法权力的来源和依据，也是上述机关进行常规立法的基准，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凭据。

3. 一般法律不能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4. 宪法规范是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根本准则。任何组织或个体的任何行为都不得违背宪法的相关规定。

**原则性：** 1.宪法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担负着为社会政治调整和国家权力行使提供规范依据的重要职能。因此，这意味着宪法规范无法详细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2. 宪法只能为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提供指导原则，宪法规范必须具有原则性。

**组织性和限制性：** 1.宪法规范是一种组织国家权力的规范，宪法规范的妥善应用可使得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分配趋于合理。通过法定程序授予国家机关权力是宪法规范组织性的主要表现。宪法典中具体的宪法条款和实质意义上的宪法规定共同促成宪法规范组织性功能的发挥。

2. 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中存在诸多对国家权力运行进行限制的宪法规范，其中人权保障规范也有助于强化宪法规范限制性功能的发挥。

3. 宪法规范的组织性与限制性是一体两面的关系，二者共同促成国家权力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运行。

###### （三）宪法规范的种类

###### 1. 根据调整方式

（1）授权性规范：通过确定性的法律规定赋予特定组织或个人可为某种行为的权利，该种规范形式主要作用于国家机构，以便于明确其职权范围，确保其在法定范围内履行职责。

（2）义务性规范：是指对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进行管理和控制的规范，义务性规范又包括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个部分。

######### 2.根据表达方式

（1）宣告性规范：主要目的在于向外界明确表示出该国家对所属相关事项的认知倾向。

（2）确认性规范：确认性规范是指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业已存在的事实加以明确认可的规范。

######### 3.根据约束力的大小

（1）倡导性规范：注重的是国家对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一种期待与鼓励，而这种期待与鼓励可以通过教育、劳动等方式得以实现。

（2）任意性规范：强调的是法律主体根据自由意志作出选择。

（3）强制性规范：是指对法律主体规定必须作出或者不得作出某类行为的规范。

######### 4.根据后果性质

（1）保护性规范：着眼于对公民的某种行为或者某种权利加以确认并进行保护。

（2）奖励性规范：是一种宪法上的肯定性评价，评价的对象是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积极贡

献的行为。

（3）制裁性规范：是一种宪法上的否定性评价，评价的对象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

###### （四）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精读】*

###### 1. 说明

只有规定人的行为并告知其法律后果的宪法规范才具有逻辑结构。因此，应当将宪法规范的构成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在于行为模式的确定，另一方面在于法律后果的证成。

######### 2.宪法规范与法律条文的关系

：宪法规范借助宪法条文的形式得以展现，宪法条文实质体现宪法规范，宪法规范又以宪法条文的实际表述为限。

######### 3.呈现形式

：

（l）宪法规范的两个要素完全体现于同一宪法条文中。

（2）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要素各自独立表现于宪法条文中。

（3）宪法规则中的法律后果部分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没有得到彰显。

#### 第五节 宪法效力与宪法作用

##### 一、宪法的效力 **【背诵】**

 宪法效力的概念：宪法效力是指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对整个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进行调整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它体现为权威的最高性、覆盖的广泛性和作用的原则性。宪法效力包括横向效力与纵向效力。横向效力指宪法于何时何地对何人有拘束力。纵向效力指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内具有最高地位。

*【精读】*宪法效力的根据

（l）宪法的形式

从宪法的形式寻求宪法效力的根据。一般在宪法中明确宣布宪法最高的法律效力，确认宪法规范的最高地位，规定宪法权威大于一切国家机关和个人权威。这种形式上的自我授权是宪法效力形式上的根据。是制宪权形式上的体现，要以国家权力为支撑。

（2）宪法的本质

从宪法的本质内容寻找宪法效力的根据。近代宪法的实质内容，一是关于国家统治机构及其权限的划分，二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有效地保障公民的权利有利于国家权力正当行使，而限制国家权力的基本出发点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所以保障公民权利在宪法中居于核心支配地位。

国民的意志是决定宪法存在以及宪法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依据。

###### 宪法效力中的特殊问题 *【精读】*

###### （1）宪法序言的效力

对于 **宪法序言的效力** 有多种学说，一般认为我国宪法序言的文本不具备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不宜被视为宪法规范。但宪法序言和正文构成了有机整体，序言为正文提供了基本价值和原则，因此宪法序言作为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正文一起作为宪法整体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序言效力作用的性质及形式应根据具体语句具体分析，具有规范性的部分应当具有规范效力，而事实叙述不具有法规范效力，但对宪法规范的理解或解释也具有指导性的效力。

###### （2）宪法的私法效力

| 项目 | 内容 |
| :--- | :--- |
| **直接效力说** |即宪法对公民间的私法关系具有直接的效力。宪法中重要的基本权利不仅是针对国家的自由权，而且是整个社会生活的秩序原则。 |
| **间接效力说** <br><br>（德国采） |宪法基本权利在公法领域直接适用，对司法有直接约束力，而在私法领域，宪法间接地通过部门法对当事人间产生间接影响。德国认为宪法价值对社会生活是如此基本，以致这些价值应该渗透国家和社会，宪法效力呈现出连续变化的“渐进模式”。 |
| **国家行为理论** <br><br>（美国采） |美国认为只有国家的行为才受到宪法规范，私人行为不在宪法规范的范畴内。美国理论假设国家和社会是清楚可分的，法院可以在个案中判断纠纷一方是否是国家行为，因而坚持国家和私人行动的二分法。 |

##### 二、宪法的作用 *【精读】*

**1.含义：** 宪法作用是宪法调整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个领域所产生的具体影响。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应该在实际生活中发挥作用。

**2.作用：**

**确认和规范国家权力：** （1）确认国家权力是指宪法规定国家权力的归属，以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宪法对国家权力的确认集中体现为宪法对国家性质的宣告。

（2）规范国家权力是指宪法规定国家权力的职责分工、权力行使的方式和程序，使国家权力的运行受到严格的监督和约束。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1）各国宪法基本都以专章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确认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的自由和利益。同时宪法还规定限制基本权利的条件和方式，避免公民基本权利被随意地剥夺。

（2）我国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为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有民主权利、广泛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1）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必须是一个完整统一的整体。宪法是最高法，也是根本法，为一切法律的制定提供立法依据。各部门法的制定须以宪法为依据，所有的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是无效的。

（2）此外，对普通法律的解释也应当贯彻宪法的精神，以保证法律体系在宪法统领下的一致性。

（3）我国宪法为立法工作奠定了基础，推动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核心地位，是这一法律体系统一性的基础与保障。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于宪有源。任何改革都必须在宪法与法律的框架下运行。

**维护国家统一和世界和平：** （1）宪法体现了一个国家中全体人民的政治共识。基于人民主权原则而制定的宪法写入了全体人民共同认可的价值观念，有助于增强全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2）我国体现：特别行政区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3）我国宪法序言中对台湾是我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的强调，为完成祖国的统一大业奠定了宪法基础。宪法有利于促进世界和平，“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 的构想是中国为新时代全球治理所贡献的中国智慧

3. 宪法发挥作用的前提：

（1）宪法自身要具有正当性。

（2）社会成员要具备宪法意识。

（3）法律体系的完备、案法的原则性规定需要普通法律予以具体化。

（4）宪法实施。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 第六节 宪法与宪政

##### 一、宪政的概念 **【背诵】**

 宪政的概念：宪政的本质是限政，即有限政府，它指向一套确立与维持对政治行为与政治活动的有效控制的技术，旨在保障人的权利与自由。

*【精读】*宪政与民主的关系

（1） 民主在历史时序上先于宪政，但宪政在逻辑上先于民主，民主与宪政间存在重大差异。民主规定谁拥有权力，涉及权力的归属，强调公民的参政权和政治程序；宪政规定取得与运用权力的方式，强调国家权力的限制和防范。宪政要防备专制，无论这种专制来自政府还是民众。

（2）宪政主义者承认主权在民的必要性，但怀疑民主政府保护少数人和异己分子的权利的能力，也不相信民主政府有自我节制的能力。必须通过宪政来保护少数派的利益。宪政主义者不否认民主程序的合法性，但拒绝程序至上。当然，宪政主义有其局限性和风险性，过多的限制会致政府瘫痪。

######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背诵】**

在实行宪政或立宪政府的条件下，一切国家机关、官员和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但一个国家仅有宪法或宪法性法律，并不意味着这个国家已经真正建立了宪政或是立宪政府。 **（1）从逻辑上看，** 宪政以宪法为起点，没有宪法便无谈宪政，没有宪政，宪法是一纸空文。 **（2）从内容上看，** 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宪政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都必须服从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的宪法的目的。 **（3）从价值取向上看，** 宪法和宪政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根本精神和价值取向。 **因此，**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指导宪政实践，宪政实践完善宪法。

**宪政的观念、思想对于良宪的产生有重要的作用** ，表现为：一，通过宪法惯例、宪法解释的方式，在现实中矫正宪法；二，根据客观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的变迁，对宪法进行修改；三，通过宪法诉讼或违宪审查，监督宪法的正确实施。因此，宪法是依赖宪政实践得以实施、维护和发展，宪法权威的树立、宪法的实施、完善和发展寓于宪政之中。

### 第二章 宪法的基本理论（下）

#### 第一节 宪法的创制与修改

##### 一、宪法的创制 **【背诵】**

 定义： **宪法的创制是指拥有制宪权的特设机构、国家机关、特定团体按照一定的程序起草、审议、通过、批准宪法的一系列行为的总和。** 制宪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1）制宪权通常不能脱离国家而存在，是国家权力中的最高权力。

（2） 只有当制宪权是政府权力的前提时，宪法才有可能对政府权力予以制约，宪法具有最高效力才可能是实质的，在宪法下建立有限政府才有可能。

（3）首先提出制宪权理论的是法国政论家西耶斯。

*【精读】*制宪主体（归根到底是全体国民）：

（1）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等国家机关；

（2） 国家机关之外的特设机构；

（3）全体人民或全体国民。归根到底是全国人民。

*【精读】* 制定宪法的一般步骤：制宪机构的设立 →宪法草案的提出 → 宪法草案通过 → 公布。

##### 二、宪法的修改

| 项目 | 内容 | 说明 | 备注 |
| :--- | :--- | :--- | :--- |
| 概述 | **【背诵】** 宪法的修改是指宪法正式生效以后，在实施的过程中，由特定的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废止、改变、补充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的总和。**| | |
| 宪法修改的原因 |（1）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要是指社会的变迁，包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的改变，文化意识形态的变革等。<br><br>（2）主观方面的原因是统治者和制宪者的原因。| | |
| *【精读】*<br><br>宪法修改的限制 |内容上的限制（根本性的内容不得修改）|宪法基本原则、共和政体、公民的基本权利条款不得修改；宪法的修改不得有损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
| 时间上的限制 |非经一定时间不得修改宪法（希腊 1975 年宪法）| |
| 必须定期修改宪法（葡萄牙 1991 宪法） | |
| 特殊情况下修改宪法的限制（戒严期间不得修改） | | |
| 修改程序上的限制（程序更为严格） | | |
| **【背诵】** <br><br>宪法修改的程序限制 |宪法修改提案的提出| |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 1/5 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提出修改宪法提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 2/3 以上多数通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公告方式公布，并刊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br><br> **口诀：常委五一提修宪，通过只要三两天。** |
| 宪法修改提案的审议和表决 | |
| 宪法修改案的公布和生效 | |
| **【背诵】** <br><br>宪法修改的方式 | **全面修改：** 相当于重新制定一部宪法。| | |
| **部分修改：** 对某些条文予以修改，并将已修改的内容删掉，补写进宪法修改的内容。 | | |
| **宪法修正案：** <br><br>（1）将正式生效的宪法修正案按批准生效的时间顺序逐条附列在宪法正文的后面，成为宪法的另一组成部分；其修正的宪法正文的内容不加以删改， | | |

| 项目 | 内容 |
| :--- | :--- |
||保留其原文，只是加注予以说明其已被修正，以美国为典型。<br><br>（2）我国对现行宪法（1982 年宪法） 的修改均采用了宪法修正案的方式，但我国是将宪法修正案的内容 **直接写进宪法正文** ，不作为宪法单独部分。<br><br>（3）各国修宪的实践表明，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有利于宪法的稳定。 |

我国《宪法》 自 1954 年《宪法》颁布后，在 1975 年、1978 年、1982 年进行三次全面修改（相当于重新制定一部宪法，1982 年《宪法》不是新制定的宪法而是新修改的宪法）。

#### 第二节 宪法解释

##### 一、宪法解释概述 **【背诵】**

 宪法解释的含义： **宪法解释是指宪法的实施过程中，由特定主体对宪法精神、宪法规范等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宪法解释的功能：

（1） 明确宪法的含义。因为宪法具有原则性与概括性的特点。

（2）补充宪法的缺漏。与宪法修改相比，不会损害宪法权威，成本低。

（3）使宪法适应社会现实的变迁。保证了宪法的稳定性，维护宪法的权威。

（4）维护法制的统一性。主要是通过违宪审查制度来保障的。

##### 二、宪法解释机构 *【精读】*

| 项目 | 内容 |
| :--- | :--- |
| 普通司法机关 |（1）始于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美国政治家认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中，司法权是最弱小的一个，在不违反现有分权机构的前提下，应将对宪法和个人权利的监护权交给司法机关。<br><br>（2）违宪审查制度赋予了司法机关最终意义上的宪法解释权。 |
| 立法机关 |类型：<br><br>（1）资本主义制度建立初期的一些资本主义国家，议会这一代议机构有非常崇高的地位，存在着 **“议会至上”** 的观念；<br><br>（2）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不存在权力制约的观念，人民代表大会享有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绝对监督权。 |
| 缺点：<br><br>（1）立法机关人数众多，意见分歧大；<br><br>（2） 自纠自查的方式的实际效果不是很好。 |
| 我国：确立的是立法机关解释制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
| 专门机关 |主要是指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br><br>（1）宪法具有崇高的地位，所以行使宪法解释权的机关应当超越普通国家机关之上获得超然地位，有利于解决政治问题；<br><br>（2）一些欧洲国家嫁接美国制度失败后无意破坏现有的立法、行政、司法的平衡状态，所以设立了另外的专门机构进行宪法解释。 |
| 注：宪法解释与违宪审查有内在联系，司法机关正是在判定法律法规是否违反宪法的过程中，逐渐成为了宪法的最终阐释者而具有宪法解释权的。 | |

##### 三、宪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 *【精读】*

| 项目 | 内容 | 说明 |
| :--- | :--- | :--- |
| 宪法解释原则 | **合目的性原则：** 每一部宪法都有自身的制宪目的，制宪目的是该部宪法的重要特征。| |
| **依法解释原则：** 宪法解释过程必须严格遵循有关规定。 | |
| **统一性原则：** 第一，宪法的解释应统一于社会现实和社会需求；第二，宪法的解释应保证宪法规范之间的统一性。 | |
| **利益衡量原则：** 面对直接冲突的宪法价值和需要确定的不确定性概念，就其中分别存在的利益进行衡量，确定最终的解释。 | |
| **稳定性原则：** 解释者应保持一种稳健的姿态，尽量保证宪法的稳定。 | |
| 宪法解释方法 | **文义解释：** 是指按照宪法文字的明确含义和惯常用法来确定宪法的意义。（只有当运用文义解释方法不能得出唯一结论时，才能运用其他解释方法。）| |
| 论理解释 | **体系解释：** 是指从宪法条文在宪法典中的地位与位置以及与具体条文的相互关系出发来推定该条文的意义，以保证宪法规范内在逻辑的统一性。 |
| **扩张解释：** 对宪法含义做扩大解释，伸张其含义；限缩解释：当宪法规定过于宽泛时，解释者限制或缩小其含义。 |
| **历史解释：** 是指通过确定制宪者在制宪当时的意图来确定宪法规范的意义。 |
| **比较解释：** 是指参考外国宪法以及宪法解释来确定本国宪法的意义。 |
| **目的解释：** 是指以宪法规范的目的，即宪法的整体目的，来阐释文字的意义。 |
| **社会学解释：** 是指在宪法解释出现多种可能时，通过考察各种解释可能导致的社会效果来确定最终的解释。 | |

#### 第三节 宪法惯例

**【背诵】** 宪法惯例的概念： **宪法惯例是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的，不被成文宪法或不成文宪法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的，其内容是有关国家重要政治制度的，得到公众普遍承认并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得到继续遵循的习惯或传统的总和。** 宪法惯例的效力：宪法惯例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不能被国家机关强制实施，但宪法解释机关可以创设宪法惯例。它的效力主要来自于重要的国家机关和国家重要的政治人物对其效力的承认。

#### 第四节 违宪审查制度

##### 一、违宪审查制度概述 **【背诵】**

**定义：** **违宪审查制度是指特定机关依据宪法规范对公权力机关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背诵】** **特征：**

（1） 只有 **适格主体** 才能行使违宪审查权。

（2） **违宪审查对象** 主要包括公权力行为（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其中，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主要对象。

（3）违宪审查 **以宪法规范为直接依据** ，审查 **以确认审查内容是否符合宪法为直接目的** 。

（4）违宪审查需要 **作出裁决结论** 。 **违宪审查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司法审查：宪法意义上的司法审查是指由普通法院依据宪法规范对公权力行为是否违宪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司法审查的显著特征是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行政法意义上的司法审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国家司法活动。本概念多指宪法意义上的司法审查。

（2）宪法诉愿：是指公民在穷尽法律救济手段后仍认为公权力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向特定机关直接提出审查公权力行为是否违反宪法请求的制度。宪法诉愿是违宪审查的形式之一。

（3）宪法监督：我国宪法文本规定的 “监督宪法实施”可以等同于违宪审查制度。

（4）宪法保障制度：宪法保障制度的范围非常广泛，通常指为了保障和监督宪法的实施所指定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宪法保障制度包括违宪审查制度。

##### 二、违宪审查的审查内容 *【精读】*

立法行为：**对立法作为的审查：是指对已经制定的法律规范的审查，法律违宪是违宪的主要形态。

对立法不作为的审查：立法机关应当制定法律而没有制定也可以导致违宪，基于此可以请求进行对立法机关的不作为状态进行违宪审查。 **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通常只接受法律的审查，例外情形下接受宪法审查：

（1）行政行为的作出直接依据宪法；

（2）行政行为作出所依据的法律被裁定为违宪，行政行为可以直接成为违宪审查的对象。 **司法行为：** 接受宪法审查的司法行为主要是指普通法院的裁判，例如德国大部分宪法诉愿针对的法院裁判。 **国际条约：** 审查 “公布或批准国际条约的法律” 的合宪性；对由国际条约转化而成的国内法律进行审查。

##### 三、违宪审查的审查形式 **【背诵】**

1. 概述：**以违宪审查的开展是否需要依托具体案件为标准，分为抽象性审查和具体性审查，抽象性违宪审查以保障宪法最高效力下国家法秩序的统一为主要目标，而具体性审查以基本权利的保护和救济为主旨。

2. **抽象性审查** （法国）

含义： **抽象性违宪审查是指不基于具体案件所存在的争议而对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的审查。** 特征：

（1）对法律进行宪法审查的启动并不基于具体案件的争议；

（2）抽象性审查的启动一般需要特定主体提请；

（3）抽象审查所作出的宪法裁决具有一般效力。

3. **具体性审查** （美国）

含义： **具体性审查是指基于具体案件争议而对公权力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 特征：

（1）具体性审查启动基于案件性争议；

（2）具体性审查的启动需要原告资格适格；

（3）具体性审查内容包括公权力行为，不仅包括立法行为，行政行为与司法裁判也可以成为具体性审查的内容。

##### 四、违宪审查制度类型 **【背诵】**

司法机关审查**（除日本外大多为英美法系国家）：

（1） 只在具体案件中对立法的合宪性进行附带性审查；

（2）对违宪立法的判决产生具体而非普遍的效力（普通法系的先例约束规则使得该法事实上失去效力）；

（3）美国联邦法院有纵向与横向的审查方式。 **专门机构审查** （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

（1）可以对公权力行为进行抽象审查；

（2）一审终审制；

（3）专门机构的裁决具有一般效力，其有权撤销违宪的法律，使其失去效力；

（4）专门机构有权对法律进行抽象审查的同时，还享有具体审查权。 **最高权力机关审查** （中国）：

（1）违宪审查机关是最高权力机关；

（2）立法机关自行审查其所制定法律的合宪性。 **议会与法院双重审查** （英国）：

（1）议会享有对法律审查、修改、废除的权力；

（2）法院有权对议会立法作出与公约权利不相容的宣告。

##### 五、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背诵】**

| 项目 | 内容 |
| :--- | :--- |
| 含义 | **特定国家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对国家机关作出的宪法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 ，具体而言，在规定全人大享有宪法监督权力的同时规定全人常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即采用最高权力机关审查模式。 |
| 基本目标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障人权。 |
| 宪法监督对象 |从规范设计的角度而言，包括一切机关、团体、组织和个人，但从可操作性分析，仅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两高司法解释。 |
| 宪法监督主体 |宪法监督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br><br>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宪法监督，特殊情况下可以设立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br><br>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等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推进合宪性审査”可以认为是指进行实质合宪性审査。 |
| 宪法监督的其他启动主体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提起宪法监督的 **书面审查要求** ，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有权提出 **书面审查建议** 。2023 立法法修正<br><br>将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一百一十条，修改为：“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 **或者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 ，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

| 项目 | 内容 |
| :--- | :--- |
||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br><br>“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 **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br><br>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一十一条，将第九十九条第三款修改后作为本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进行 **主动审查** ，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 **专项审查** 。” |
| 宪法监督的<br><br>方式 | **批准审查：** 在被批准生效过程中应审查其是否符合宪法，主要对象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br><br> **审查撤销：** 规范性法律文件在生效后被发现其违背宪法或与宪法相抵触，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的审查方式<br><br> **备案审查：** 备案机关对报告审查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审查对象不包括法律 |
| 工作程序 |专委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认为存在同宪法相抵触的情形，可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 |
|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委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
| 宪法监督的<br><br>结果 |制定机关修改或废止的，审查终止 |
| 不予修改的，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予以撤销 |
| 宪法监督的意义 |宪法监督为宪法实施提供保障。<br><br>宪法监督制度已经成为维护法治国家宪法秩序的重要机制。宪法监督是协调宪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关系的重要机制。 |

### 第三章 宪法的历史

【 **加粗** 为重点背诵】

###### 1. 英国（不成文宪法）

（1） **1215年《自由大宪章》——世界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 **1689年《权利法案》——隐含着议会至上原则** （3） 1701 年《王位继承法》——进一步加强国会的权利，对王权进行限制

（4） 1998 年《人权法案》——移植了《欧洲人权公约》大部分条款

###### 2. 美国

（1） **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2） **1776年《独立宣言》——解决美洲殖民地脱离英国，建立独立国家的正当性问题** （3）1781 年《邦联公约》——建立一个继续保持各州主权、自由和独立的邦联制美洲共和国

（4） **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3.法国** （1） **1789年《人权宣言》** （即《人权与公民权宣言》）

（2） **1791年《宪法》——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4.德国** （1） 1919 年《魏玛宪法》

（2） 1949 年《联邦德国基本法》

###### 5. 欧盟

2004 年《欧盟宪法条约》

###### 6. 苏俄

（1） **1918年《苏俄宪法》即《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2） 1924 年《苏联宪法》——第一部苏联宪法

（3） 1977 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

###### 7. 中国

·1949 年以前的宪法

（1） **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中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 1909 年《资政院院章》

（3） 1911 年《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4） **1914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第一部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 （5） **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即“曹锟宪法”“贿选宪法”——中国第一部正式公布的成文宪法** （6） 1925 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建立了“国事法院”

（7） 1931 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8） 1936 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称“五五宪草”

（9） **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至今在台湾施行·新中国宪法的制定与修改：（1）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确认我国为新民主主义国家，实行人民民主专政。 **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2）1954年宪法** ：全国人大第一届第一次全票通过， **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确认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为其宪法原则。 **（3）1975年宪法** ：肯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成果，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但是由于它是在 “文化大革命”这一动荡时期制定的，存在着严重的缺点和问题。 **（4）1978年宪法：** 恢复了 1954 年宪法的一些基本原则，指明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时期，规定了国家在新时期的总任务。 **（5）1982年宪法：第** 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① 确定四项基本原则为总的指导思想；

② 强调以经济建设为工作重点，同时又高度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③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④ 保障和扩大公民基本权利；

⑤ 开始注意促进国家机构的民主化和效率化 **（6）对1982年宪法的修正（共31条）：①1988年修正：** 第一条修正案，确立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和国家对私营经济的政策，有利于促进私营经济的发展。

第二条修正案，规定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②1993年修正：** 第三条修正案，肯定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的指导地位，比较集中完整地表述了党的基本路线。

第四条修正案，对我国政党制度作出简单规定。

第五、八、十条修正案，规定国有经济及其自主经营方式的宪法地位和宪法保障。

第六条修正案，确定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合法地位。

第七条修正案，确立了市场经济的宪法地位。

第九条修正案，宪法保障集体经济组织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第八、九条主要删去原有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的规定，更加突出企业的自主经营权）

第十一条修正案，涉及人大制度改革的一个修正案，将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 3 年改为 5 年。 **③1999年修正：** 第十二条修正案，确认邓小平理论的宪法地位；

第十三条修正案，提出 “依法治国” 的宪法原则；

第十四条修正案，对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制度作出规定；

第十五条修正案，确认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合法地位。

第十六条修正案，确认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宪法地位和宪法保障。

第十七条修正案，取消宪法中有关 “反革命” 的表述，实际上是对公民政治权利的进一步保障。 **④2004年修正：** 第十八条修正案，序言中写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增加 “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第十九条修正案，序言第十段增加 “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第二十条修正案，第 10 条第 3 款将“对土地实行征用”改为“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

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修正案，第 11 条第 2 款将 “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 改为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修正案，第 13 条“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第二十三条修正案，第 14 条增加 1 款为第 1 款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十四条修正案，第 33 条增加 1 款为第 1 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二十五条修正案，第 59 条第 1 款，全国人大的代表组成中加入“特别行政区”。

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条修正案，第 67 条将“决定戒严”修改为 “决定进入紧急状态”；

第二十八条修正案，第 81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

第三十条修正案，第 98 条 “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每届任期统一为五年”；

第三十一条修正案，确认《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 **⑤2018年修正** （中共中央委员会将 21 条《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宪法修正案议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

提出了修宪四个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2）严格依法按照程序进行

（3）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确保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4）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的原则，做到既顺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又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保持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

### 第四章 国家性质

#### 第一节 阶级性质

**国家性质：** 就是国家的本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决定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是组织和管理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依据。

**我国国家性质：** 《宪法》第 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精读】* 特点：

1.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两个历史阶段。所以，它不仅要承担无产阶级专政的任务，还要担负民主革命的任务。同时，在社会主义革命的方法与步骤上也有自己的特点。

2. 人民民主专政有着广泛的阶级基础。在民主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参加国家政权和社会事务管理的不仅有工人阶级、农民阶级，还有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在现阶段，民族资产阶级已被消灭，但我国除工人阶级、农民阶级以外，仍存在多种社会政治力量，尤其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人，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政治力量的分化更加深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能够有效地团结组织这些社会和政治力量，使他们能更好地为国家政权服务。

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结构：

1. 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

2. 工农联盟是我国政权的阶级基础；

3. 知识分子是国家的依靠力量；

4. 爱国统一战线扩大国家政权的社会基础。

###### 决定国家性质的因素 *【精读】*

1. 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这是决定国家性质的主要方面，是在中国的语境下解决国家主权的归属问题，处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

2. 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国家性质从根本上说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相应性质的经济基础只能产生相应性质的国家政权。

3. 社会的精神文明。决定着一个国家活动的方向。

*【精读】* 国家阶级性质与宪法：

1. 对国家阶级性质的规定是宪法的重要内容。

这是由国家性质的重要性和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决定的。

2. 世界各国宪法对国家阶级性质的规定采用了不同方式

（1）1949 年后我国历部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以明确的语言揭示国家的阶级性质，在宪法序言或总纲中列明民主与专政的阶级范畴,确认社会主义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突出保护广大劳动者的权利与利益。

（3） 西方国家宪法的规定：西方国家宪法多用 “国民主权”“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之类词句以抽象的 “人民主权”原则来表明它们的阶级性质。

> [!note]- 复习提示
> 美国联邦宪法序言称：“我们美国人民，为了建立一个更完美的联邦，树立正义，保证国内安宁,筹备公共防务，增进全民福利，并谋求我们自 己和子孙后代永享自由和幸福起见,特为美利坚合众国规定和制定这部宪法。日

本 1946 年《宪法》规定：“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确定本宪法。国政仰赖国民的严肃信托，其权威来自国民，其权力由国民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德国 1949 年《基本法》

规定：“全部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法国 1958 年《宪法》规定：“共和国的原则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

#### 第二节 党的领导

##### 一、宪法确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精读】*

**1.宪法条文：2018 年《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 1 条第 2 款中增加一句：中国共产党领导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2. 条文解读：这是关于国家根本制度条文的修改，也是《宪法修正案》首次在宪法正文条款中确认党的领导的政治原则。《宪法修正案》强调党的领导，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在党的领导这一最高政治原则之上。

3. 意义：

（1）为发挥宪法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大作用，2018 年《宪法修正案》将党的领导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中的理论和实践成果写入国家根本法，确认了党的领导在国家根本法中的地位，反映并确认了党的领导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

（2）总之，2018 年《宪法修正案》强化了党的领导地位，为党的领导提供有力宪法保障，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 二、中国的政党制度及其特点

###### （一）中国的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 1. 多党合作制度的规定

（1） 1993 年的宪法修正案首次完整地表述了我国政党制度。

（2）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存在的原则和政治基础。

（3）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4） 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进行合作的基本方针是：“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

###### 2.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

（1）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以中国共产党为唯一执政党，民主党派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参与国家政权，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发挥监督作用，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民主党派具有参政党地位。

（2）政治协商是中国政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活动场所和组织机构。

（3） 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积极发挥 “参政议政、民主监督” 的作用。

###### 3. 中国政党制度和其他国家政党制度的区别

**政党制度的分类：** （1）一党制：指国家政权完全由一个政党控制，只允许一党存在和执政，不允许其他政党存在，更不允许其执政（缅甸）。（2）多党制：允许多个政党存在并竞争国家政权。①两党制：政权实际由势均力敌的两大政党垄断，通过定期选举轮流执政（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②多党制：存在三个以上力量较大的政党，根据竞选结果，结成政党联盟轮流执政或联合执政（西欧、北欧、法国、德国）。（3）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党制度（无产阶级政党为执政党）：①一党制（古巴、越南、老挝）。②执政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中国、朝鲜）。

###### （二）爱国统一战线、人民政协与“协商民主”

###### 1. 爱国统一战线性质

**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结成的政治联盟。** 宪法规定：**我国《宪法》序言载明：“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 2. 人民政协性质与地位：

（1）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

（2）人民政协具有重要的政治地位，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机构，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组织：** 1.人民政协的组织有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在中央设立政协全国委员会，政协地方委员会在省级设立，市级和县级有条件的地方也可设立。

2. 政协委员每届任期 5 年，设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 **活动：** 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1）全国政协委员会还有权修改政协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2）选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3）协商讨论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提出建议和批评；

（4） 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

（5）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职能：** （1）政治协商：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的重要举措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进行协商。

（2） 民主监督：对督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协商式监督。

（3）参政议政：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査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 3. 协商民主地位：

中国的“协商民主”，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为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

式，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已经构成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部分。 **发展：** “协商民主”还应多层化发展，深入到基层民主实践和决策机制中，如实行社区、社会组织的协商民主，以体现这一人民民主形式的广泛性和实践性。

#### 第三节 经济制度

一、我国宪法确立的经济制度1.所有制形式**
| 项目 | 内容 | 说明 |
| :--- | :--- | :--- |
| 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资料属于全体人民或者劳动者集体所有的形式） |社会主义<br><br>全民所有<br><br>制<br><br>*【精读】*|国有经济 |
|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
| 城市的土地、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依法征收的土地。<br><br> **口诀：城市土地上的矿泉水（绝对的全民所有）** |
| 地位：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
|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合作经济，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合作经济；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
| 非公有制经济 |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商投资企业。| |
| 地位：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 |

###### 2. 分配原则

《宪法》第 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 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1） 1992 年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2） 1993 年 3 月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4） 宪法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 4. 宪法第9条、第10条对自然资源、土地所有制的规定 *【精读】*

| 项目 | 分类 | 内容 |
| :--- | :--- | :--- |
| 自 然 资 源 |所有制形式|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
|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
| 利用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
|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和破坏自然资源 |
| 土 地 |所有制形式|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
|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
| 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属于集体所有 |
| 利用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 |
|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 |
|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
|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 |

| 项目 | 内容 |
| :---  |  |
| **拓展：对“经济宪法”属性的理解——基于“市场经济”与“共同富裕”的宪法表达** <br><br>我国宪法的一大特色是明确规定了经济建设的国家事业。在 “经济基础对宪法起决定作用，宪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的马克思主义学说下，对经济制度或者“经济体系”做详细规定，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重要特质。<br><br>1993 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入 宪，让这部孕育和发展于改革开放时代的宪法中的经济制度趋于定型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联结了经济秩序与社会政策，“市场经济”指向自由与繁荣，而“社会主义”指向公平与富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宪法规范，意味着宪法对经济生活的基本秩序有特定的规范性要求。我国宪法中“社会主义”加“市场经济” 的规定方式，一方面要求保护竞争秩序，防止经济强权的出现，以保障社会财富的生产；另一方面又要求维护社会平衡，扶助社会弱者。二者的结合意味着：通过自由竞争带来的高度繁荣，使人民能普遍享受符合人的尊严的高质量生活。一方面，“共同富裕”的“富裕”维度意味着，通过保卫经济和其他领域的自 由，为市场经济提供制度保障，通过高质量发展避免低水平的 “平均主义”。另一方面，“共同富裕” 的“共同”维度是“社会主义” 的固有含义，其核心在于实现社会平衡基础上的平等。“共同富裕”在 “保卫自由”和“要求平等” 两个维度补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涵。<br><br>我国《宪法》承继社会主义宪法的传统，对经济制度进行体系化的规定。以国家根本法来规定共同体的基本经济秩序、以法律来保障市场竞争的“经济宪法”理念，也从经济学原理转变成为现代宪法的实证规范，改变了宪法作为单纯“政治法” 的面貌，也挑战着宪法学的固有知识。我国宪法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定，内在包含保护市场竞争和维护社会平衡两个维度，与“共同富裕”构成相互诠释关系。应该充分理解和阐释我国宪法中的“经济宪法”规范，在保卫个体自由、反对经济特权、维护良好竞争以充分创造社会财富的条件下，落实宪法社会主义原则所设定的“共同富裕” 目标。<br><br>参考文献：<br><br>张翔：《市场经济与共同富裕的互诠——“经济宪法”的视角》载《交大法学》2022 年第 6 期。 |

#### 第四节 五个文明协调发展

##### 一、“五个文明”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 *【精读】*

（一）五个文明的含义1.物质文明：**（1）指人类改造客观世界的物质成果，表现为人们物质生产的进步和物质生活的改善，包括生产工具的改进和技术进步、物质财富的增长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等。

（2）物质文明主要解决的是发展生产力的问题。

###### 2. 政治文明：

（1）是人类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主要包括政治法律思想、政治法律制度、政治法律措施和政治法律行为等内容，它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2）政治文明主要解决国家权力运作中的规范和保障的问题。

###### 3. 精神文明：

（1）是指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对主观世界的改造、社会的精神生产和精神生活得到发展的成果，表现为教育、科学、文化知识等事业的发达和人们思想、政治、道德水平的提高。

（2）精神文明主要解决的是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的问题。

###### 4. 社会文明：

（1）指的是一种社会状态，强调人与国家、人与组织之间的关系。

（2）社会文明解决的是人生存所依赖的人文社会环境。

###### 5. 生态文明：

（1）生态文明的发展在于寻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2）生态文明解决的是人生存所依赖的自然环境问题。

###### （二）五个文明相互关系

1. 物质文明为其他文明形态提供物质基础。

2. 政治文明为其他文明形态提供制度保障。

3. 精神文明为其他文明形态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4. 社会文明是“五个文明”结构的最高层次。

5. 生态文明是“五个文明”结构的环境层次。

##### 二、“五个文明”建设具体内容

###### （一）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1. 养成正确的国家权力观念。

2. 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3. 加强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

###### （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1. 文化建设

（1）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2）发展科学事业。

（3）发展医疗卫生体育事业。

（4）发展文化事业。

关键词：科教文卫体。

2. 思想道德建设

（1）培养“四有”公民。

（2）提倡“五爱” 的社会公德。

（3）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

###### （三）建设社会主义社会文明

1. 以民生建设为中心。

2. 建设服务型政府，使民生建设成为政府工作的中心。

3. 加强社会文明的保障制度建设。

###### （四）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

1. 推进生产方式转变，追求绿色发展模式。

2. 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强环境治理。

3. 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设计，设立专门的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以及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 第五章 国家形式（国家形式包含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和国家象征形式。）

#### 第一节 政权组织形式

##### 一、政权组织形式 **【背诵】**

**政权组织形式/政体的概念：** **所谓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组织形式是指一定社会的人民，为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实现社会的有效治理而建立不同类型的国家机关，以及由此形成的国家机关之间的横向权力配置关系。**

##### 二、政权组织形式的分类

###### （一）君主立宪制 **【背诵】**

概念：**君主立宪制又称为有限君主制，是以君主为国家元首，君主依据宪法名义上掌握国家权力或实际上掌握一定国家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

**【背诵】** **分类：**

（1） **二元制君主立宪制** ：君主掌握主要国家权力，内阁不对议会负责，而是对君主负责，君主还拥有政府的任命权，召集、解散议会权，但君主的权力也要受宪法和议会的适当限制。（约旦、摩洛哥极少数）

（2）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君主处于虚位，主要作为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象征；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由议会产生政府；政府由议会中的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形式上对议会负责。（英国）

###### （二）共和制 **【背诵】**

概念：**是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由民选的国家机关或国家领导人依法以民主方式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制度。

**【背诵】** **分类：**

（1） **总统制** ：总统和议会均由选民依法选举，总统不对议会负责，对选民负责；总统领导和组织政府，是国家元首以及政府首脑；政府成员不得兼任议会议员；总统不直接参与立法过程，但享有立法否决权、签署权；总统不必取得议会信任，亦不能解散议会，但议会可弹劾总统。（美国）

（2） **议会制** ：政府由议会中多数党领袖组织，政府对议会负责，接受议会监督；议会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国家元首是虚权元首，行政权掌握在内阁总理手中；政府和议会共同负连带责任；议会、政府权力往往合二为一，内阁成员往往是议会成员。（德国、意大利）

##### 三、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背诵】**

概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特点：**（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政权的 “人民性”为逻辑前提；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国家权力的统一为外在表现。

**【背诵】** **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 第二节 国家结构形式

#####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类型 **【背诵】**

概念：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来划分国家内部区域，对国家机构体系进行纵向权力配置并规范其运用的国家形式。

| 项目 | 分类 | 内容 |
| :--- | :--- | :--- |
| 类型 |单一制（法国、日本、英国）|联邦制（美国） |
| 概念<br><br> **【背诵】** |单一制是指 **由若干个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所采取的国家结构形式。** 主要模式有中央集权单一制与地方自治单一制。|联邦制是指 **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单位组成的带有明显国家权力分享特征的复合型国家结构形式。** |
| 特征<br><br> **【背诵】** |1. 从 **权力划分关系上** 看，地方服从中央的统一管理，地方的权力来源于中央的授权；<br><br>2. 从 **形式上** 看，单一制国家全国只有一部统一的宪法；<br><br>3.从 **国家机关的组成上** 看，全国只有一套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体系；<br><br>4. 从 **对外关系上** 看，只有统一的国家才是国际法的主体，只有中央政府才享有外交权，公民只有统一的国籍。|1. 从 **权力划分关系上** 看，联邦中央和成员单位的权限划分是依据宪法明确加以规定的；<br><br>2. 从 **形式上** 看，在联邦制国家既有联邦宪法，也可能有成员国宪法；<br><br>3.从 **国家机关的组成上** 看，存在联邦中央和成员单位两套立法、行政、司法系统，上下级政权机关之间不存在绝对的从属关系；<br><br>4. 从 **对外关系上** 看，联邦国家虽是统一的国际法主体，但有的联邦制国家允许成员国有一定的外交权。 |

##### 二、我国单一制下的中央地方关系

###### （一）行政区划 **【背诵】**

**行政区划的概念：** **行政区划是指国家根据行政管理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把国家领土划分为大小不同、层次不等的行政单位，在此基础上设立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在中央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背诵】** **我国行政区域划分：**

一般为三级行政区划：

（1）省、自治区、直辖市；

（2）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3） 乡、民族乡、镇。

但省、自治区也普遍存在着四级制：

省（自治区）——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县级市、区）——乡、民族乡、镇。

*【精读】*行政区域设立、变更的法律制度：

（1）全国人大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以及制度；

（2） 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

域划分；

（3）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决定县、自治县、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变更。

> [!tip]- 口诀
> 省级建置全人大，市县（建置和区域划分） 交给国务院，乡镇全给省政府，县界变更等授权。

> [!note]- 复习提示
> 区域设立、变更之前考察过，注意辨析“建置”“区域划分”“部分行政区域界限变更” 的含义，并联系行政区域级别的高低对应决定机构进行记忆。

建置和区域划分有所区别。宪法原文中表述为“建置”和“区域划分”，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将建置具体化为 “设立、撤销、更名”，区域划分具体化为“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等。

###### （二）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一般范畴

###### 1. 立法 *【精读】*

**（1）中央立法权限**

| 项目 | 内容 | 说明 |
| :--- | :--- | :--- |
| 全国人大 |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立法法》2023 第 11 条具体列举了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事项。<br><br>法律保留条款：<br><br>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br><br>（一） 国家主权的事项；<br><br>（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br><br>（三）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br><br>（四）犯罪和刑罚；<br><br>（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 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br><br>（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br><br>（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br><br>（八） 民事基本制度；<br><br>（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br><br>（十） 诉讼制度和仲裁基本制度；<br><br>（十一） 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
| 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
| 全国人大常委会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
| 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
|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相关法律。（2023立法法）** |
| 国务院 |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法律保留根据是否可以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分为法律绝对保留、法律相对保留。其中 **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的事项** 只能制定法律，因此该四项为绝对的法律保留。<br><br> **口诀：犯了（罪）、剥了（政治权利）、关了（人身 自 由）、判了（司法制度）。** <br><br>《立法法》第十二条 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
|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 **（2）地方立法权限**
| 项目 | 内容 |
| :--- | :--- |
|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不同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 |
| 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br><br>（含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 |在不同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况下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br><br>《立法法》2023 第八十一条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 **生态文明建设** 、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br><br>（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和法律规范间冲突的解决机制** A.效力等级（见右图）

B.冲突解决机制： **①同一系统内的规范效力高低根据制定主体地位确定：** 如省政府规章效力高于设区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

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②同一层级的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规范效力高于政府制定的规范；** 如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高于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③不同层级、不同主体之间的效力冲突；** 部门规章之间、国务院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进行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2.行政方面的职权划分3.财政方面的职权划分

#####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背诵】**

概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一个统一的国家内，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 （二）民族自治机关 *【精读】*

概念：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 **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 所设立的 **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不包括民族乡，不包括司法机关）。民族自治区的建置由全国人大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建置由国务院批准。

*【精读】* 民族自治机关组成与任期

1. 与一般国家机关的相同之处：

（1）与地方国家机关的产生方式、组成相同；

（2）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与活动原则；

（3）任期为 5 年。

2. 民族自治机关的组成的特殊之处表现在：

（1）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代表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以及居住在本区域的其他民族公民按人口比例组成；

（2）人大常委会的主任或副主任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3）人民政府的主席、州长、县长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4）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以及干部要尽量配备少数民族人员。

*【精读】*主要职权：

（1）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 的规定制定的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活动原则、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以及自治地方其他有关重大事项的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关于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2） **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的变通执行和停止执行**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变通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3） 自主管理地方财政。

（4） 自主管理地方经济建设事业。

（5） 自主管理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体育等事业。

（6）组织本地方的公安部队。

（7）使用和发展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

（8）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

##### 四、特别行政区制度 **【背诵】**

**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概念：** **按照“一国两制”方针，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经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容许国家的特定地区（香港、澳门、台湾），由于历史的原因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而维持原有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基本不变的特殊制度安排。**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 **按照“一国两制”方针，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设立的，直辖于中央政府，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社会、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 （一）设立特别行政区的理论依据与法律依据 *【精读】*

**理论依据：** 一国两制。

基本内容：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们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法律依据：《宪法》第 3 1 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实行

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宪法》第 62 条第 14 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十四）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 （二）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背诵】**

###### 1. 特别行政区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

###### 2. 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监督和管辖

（1） **特别行政区的创制权和特区政府组织权：** 《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大以法律规定。

（2） **紧急状态宣布权：** 紧急状态指紧急状态是指一国由于与他国发生战争或者发生严重突发性自然灾害，或者内部发生大的骚乱足以危及国家的统一和合法政权的稳定，导致正常的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威胁的危急情况，而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宣布全国或局部地区中断正常法治程序，进入非常管治状态。在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宣布，中央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特区实施。

（3） **外交权：** 外交部在特区成立特派员公署，驻特别行政区处理有关外交事务。

（4） **防务权：** 驻军只有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进入战争状态、紧急状态时或应特别行政区政府请求才可以出动。

（5） **对基本法的制定、修改权：** 制定、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特区提出的修改议案，须经特区的全国人大代表 2/3 多数、特区立法会全体议员 2/3 多数和特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特区全国人大代表团提出。

> [!tip]- 基本法修改速记
> **双2/3 + 行政长官同意**

（6） **对基本法的解释权：** 本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人常授权特区法院对基本法 “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进行解释，特区法院在审理有关中央事务或中央与特区关系的案件时，需要对本法进行解释，而该解释又影响到该案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特区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

###### 3. 特区享有的自治权与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力：

（1） **行政管理权** 。

（2） **立法权** ：在自治范围内享有立法权，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生效，备案时仅就与中央事务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如认为违背基本法，可将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

（3）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拘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

（4） **一定的处理对外事务的权能** ：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 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等。

（5） **其他权力** ：财政独立不上缴，税收制度独立，发行自己的货币。

（6） **参与管理全国性事务的权力** ：参加全国人大、政协，在中央国家机关担任公职。

###### （三）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 项目 | 内容 | 说明 |
| :--- | :--- | :--- |
| 行政长官<br><br>*【精读】* |性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脑，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同时，其又是特区的行政首长，领导特区政府，对特区立法会负责。行政长官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
| 地位 |行政长官的地位高于行政、立法、司法机关的首脑，对特区行政管理事务享有决定权。 |
| 行政主导制<br><br> **【背诵】** |概念|行政主导制就是以行政长官为权力核心，行政长官具有较高的地位以及广泛职权，并在特区的政治生活中起主要作用的政治体制。 |
| 体现 |1.行政长官有较高法律地位：行政长官地位高于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代表特区向中央负责；有权从特区整体利益出发，协调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关系；可以签署法案、预算案、任免行政会议成员，代表特区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等；<br><br>2.行政长官是特区政府首长；<br><br>3.行政长官在立法事务中有重要作用：行政长官有立法创议权。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由行政长官签署、公布后生效。行政长官可以拒绝签署并发回立法会重议。行政长官有权解散立法会。<br><br>4.行政长官享有法官任免权；法官审理案件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时，应取得行政长官的证明文件；行政长官享有特赦和减轻刑事罪犯刑罚的权力。 |
| 行政<br><br>与立法相互制衡与配合 |制衡|1.相对否决权：行政长官可以拒绝签署立法会法案并在 3 个月内发回立法会重议。<br><br>2.行政长官有权解散立法会：拒绝签署法案 →发回重议，2/3 以上通过 →拒绝签署 →解散立法会、重新选举 →2/3 以上通过原案 →拒绝签署、自动辞职。<br><br>对于发回的法案，若立法会以 2/3 以上多数再通过，行政长官若拒绝签署，则行政长官可以解散立法会，重新选举，否则必须签署，如果重新选出的立法会仍以 2/3 通过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则行政长官自动辞职。<br><br>4.政府必须遵守立法会通过的法律并向立法会负责。<br><br>5.行政长官任免终审法院院长、高等法院院长，事先须经立法会同意。<br><br>6.弹劾行政长官：1/4 联合动议，可组成调查委员会调查，立法会全体议员 2/3 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并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
| 配合 |依托行政会议制度，行政长官的很多行动都要以听取行政会议的意见为必经程序，否则无效，行政长官不听从行政会议，必须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 |
| 司法<br><br>独立 |司法机关独立于特区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之外；<br><br>司法机关独立于内地，不受内地任何部门的干预。| |
| 法律制度 |1.特区基本法<br><br>2.予以保留的原法律<br><br>3.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br><br>4.在特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br><br>5.香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按照“遵循先例”原则，对之前形成的各种司法判例予以参考| |

##### 五、特区自治权与民族自治机关自治权的比较 *【精读】*

**1.相同之处：

（1） 自治权的设立由全国人大以法律确认和授权；

（2） 民族自治机关自治权与特区自治权都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来自于中央授权，是派生权力；

（3）适用地域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部分领土，自治机关都属于我国地方国家机关。

2. 不同之处：

（1） 自治权产生基础不同：历史遗留问题/民族关系问题；

（2）社会性质不同：资本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

（3） 自治程度不同：高度自治/较高的自治性。

### 第六章 选举制度

#### 第一节 选举制度概述

##### 一、选举相关概念

（1） **选举** 是指享有选举权的人，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选定代议机关的代表和某些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

（2） **选举法** 是指规定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的代表和某些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法律规范总称。

（3） **选举制度** 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的代表和某些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 二、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分类 *【精读】*

1. 根据选民的选举资格：**（1） 限制选举是指除年龄、国籍、无精神病、未受特别法律处分等条件以外，还设有其他的资格限制，因而没有选举权的选举。

（2）普遍选举是指除年龄、国籍、无精神病、未受刑事处分等限制外，不另设其他限制的选举。

###### 2. 根据选民权利的范围：

（1） **平等选权制** 是指在选举法中规定一切选民的选举权都一律平等的制度，一人一票，一票一值，每票同值。

（2） **复值选权** 制是指对于具有特殊资格的选民，给予投数票之权，而普通选民则仅能投一个票；一些特殊选民所投选举票的效力大于普通选民的选举票。

#### 第二节 我国现行选举制度

##### 一、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精读】*

| 项目 | 内容 |
| :--- | :--- |
| 普遍性原则 |指依照法律，公民除依年龄规定和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外，在法律上不受任何其他限制而享有选举权的一项选举原则。<br><br>法律规定：<br><br>1.依照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br><br>2.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br><br>3.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或涉嫌犯有这类罪行而正在接受调查或起诉审判的人，经法院或检察院决定，在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 |
| 平等性原则 |指在选举中，一切选民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其所投选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一项选举原则。<br><br> **2010年选举法修订中，解决了“同票同值”方面的城市选民复数选权问题。** <br><br>表现：<br><br>1. 除法律规定当选人应具备的条件外，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r><br>2.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享有相同的投票权，一般表现为只有一个投票权；<br><br>3.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数相同；<br><br>4.所有代表在代议机关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br><br>5.对在选举中处于弱势地位的选民给予特殊保护；<br><br>6.我国实践中存在的复值选权：少数民族、职业军人。 |
| 直接选<br><br>举和间<br><br>接选举<br><br>并用原则 |凡人民代表、官员的选举，不由选民直接选定，而由选民选出的代表选定，为间接选举；反之，为直接选举。<br><br>1.市级以上人大代表选举，由下级人大选举。<br><br>2.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
| 秘密投<br><br>票原则 |包括秘密写票和无记名投票两个程序。 |
| 差额选举原则 |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人数与应选人人数相同；差额选举制则是指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人的人数。<br><br> **人大的选举中：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 至1倍；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的1/5至1/2** |

##### 二、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精读】*

| 项目 | 内容 | 说明 |
| :--- | :--- | :--- |
| 组织 |程序| |
| 组织机构 |实行 **间接选举** 的选举组织机构由各级人大常委会主持，县级以上地方选举上级人大代表时由各该级人大主席团主持。<br><br>实行 **直接选举** 的选举组织机构是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受县人常领导，受省市两级人常指导，组成人员由县人常任命。<br><br> **2010年修订后的选举法专设第二章“选举机构”。** 实行间接选举的选举组织机构依然由各级人大常委会主持， **实行直接选举的选举组织机构是选举委员会，** 其成员由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受其领导。 **2010选举法最重要的修改之一是关于选举委员会的。** | |
| 选区划分 |除军人代表采职业代表制，其他一贯实行地域代表制，选区的划分主要涉及实施直接选举的地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
| 选民登记 |也称选举人名册制度，是由法定机关或组织对有选举权的选民进行登记注册，按照在册名单发放选举资格证明，选民持该资格证明参加投票选举的一种制度。我国采 “一次登记、长期有效”，但实践中每次都会对选民全部重新登记。| |
|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正式确定 |推荐代表候选人：在直接选举中，人大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的选民（10 人以上）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间接选举中，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代表 10 人以上联名推荐。| |
| 正式候选人的确定与预选制度：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 |
| 介绍代表候选人：选举委员会或主席团向选民介绍。 | |
| 投票和选举结果的确认 |采用无记名方式，选民秘密填写选票，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接受的委托不超过 3 人，并按照委托人意愿。<br><br>选票效力：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 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br><br>等于或小于投票人数的有效；<br><br> **每一选票所投的票数，** <br><br>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br><br>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
| 当选条件：<br><br>1. **直接选举双过半，间接选举单过半。** <br><br>2.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br><br>3.再次投票：票数相等不能确定代表候选人时，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br><br>另行选举：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 |
| 代表的辞职和补选 |辞职|间接选举：向选举他的人大的常委会书面提出，常委会过半数通过，报上一级人常备案、公告。 |
| 直接选举：<br><br>1.县级：向本级人常书面提出，常委会过半数通过，公告。<br><br>2.乡级：向本级人大书面提出，人大过半数通过，公告。 |
| 补选 |代表在任期内调任，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或代表提出辞职等情形，产生差额另行选举的情况：<br><br>1. 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进行。<br><br>2.可实行差额选举，也可实行等额选举。<br><br>选举的方式和程序，由省级人大常委会确定。 |

##### 三、选举权的保障与救济

###### 1. 选举罢免制度

 选民或代表依法撤销他们所选出的代表的职务或资格的制度。

（1）直接选举： **30罢乡、50罢县** ，经原选举过半数选民通过；

（2） 间接选举：主席团或 1/10 以上代表，经同级人大过半数通过；

（3） 闭会期间，常委会过半数通过。

###### 2. 选举监察制度

：在选举过程中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选举行为进行监督纠正的制度，监督权属于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和各级选举委员会。

###### 3. 选举诉讼制度

：

（1）选民资格案件（民事诉讼）与妨害选举案件（刑事诉讼）；

（2）但是没有规定相应的诉讼救济，尤其是有关选举无效之诉、当选无效之诉及与罢免案相关的诉讼；

（3）过失侵犯选民民主权利的行为，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 第七章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的相关概念

##### 一、公民 *【精读】*

**1.公民的概念：** 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公民的社会意义在于，人第一次真正从自己的“私人领域” 中分离出来，以主体的角色参与到“公共领域”。

**2.特征：** 平等、自由、自主。

**3.公民与国籍：** 国籍是指人属于某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是确定公民身份的法律条件。中国国籍的取得方式采用的是出生地主义与血统主义相结合的方式。

**4.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人民首先作为集合体意义上的全体公民。作为政治革命意义上的“人民”，人民不是公民的全部，而只是其中具有 “革命性、进步性” 的那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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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拓展：人权概念在中国社会和宪法文本中的变迁** <br><br>近代以来，由于国家主义长期盛行，个人权利的意义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在“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的命题下，国家之所以承认个人的自 由，并非因为这种自由是一种人权，而纯粹出于这些自由为个人人格发展所必需，而个人人格之发展有利于社会进步。虽然一方面承认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但另一方面将其视为国家发展之附庸。与我们对人权价值之本质的理解有重大偏差。<br><br>伴随着中国加入数十个国际人权公约，中国已经渐次从批判人权理论、强调中国国情特殊论转变到渐次接受国际人权的普遍价值。这体现了中国人权观念和实践的进步。<br><br>2004 年，在对 82 宪法的第四次修改中，人权的概念引入 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明确写入 宪法，这成为中国宪政制度和宪政理念的基石。人权入 宪同时超越了法律结构和政治结构，仅仅以人的名义要求最基本的权利与自 由以及一切合乎尊严的对待。提供了人们重新认识和确定个体与国家关系的图式：个体的正当性被优先确定，国家的正当性通过确认和促进个体的正当性而实现连接。人权入 宪不是要取消国家结构，相反，它要借助国家政治和法律结构得以实现，它确立的个体请求权之终极正当性及国家政治、法律运行的终极边界。<br><br>尽管中国还残存着国家集体主义、权威主义的文化传统，尽管中国还在进行主权与人权、生存权与发展权、集体权与个体权的争论，但将 “人权保护”确定为宪法原则，将保护个人尊严、自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设定为国家义务，这本身就说明了国家接受了人权价值，它为中国宪政的理念与实践注入 了新的内涵与意义，也使得宪法中关于公民的权利的规定获得了更加权威的价值支撑和理论依据。人权入宪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br><br>第一，这意味着“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一项宪法原则，为基本权利的扩展提供了观念依据；第二，这意味着对 “公民—国家关系” 的重新体认；第三，人权入 宪有利于实现对权力的控制；第四，这意味着对人权作为普世价值在一定意义上的接受。人权入 宪的意义不在于我们社会的人权状况得到了怎样的改变，而是构成社会的基础发生了变化。 |

##### 二、基本权利 *【精读】*

基本权利的界定：宪法规定或实际存在的公民享有的 **必不可少** 的基本权利。

*【精读】*基本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人的基本权利是宪政的价值基础，限制国家权力则是宪政的重心，宪政把人的基本权利和国家权力紧密地联系起来。

**【背诵】** 基本权利与人权的关系

（1）从时间序列上，先有人权后有基本权利；

（2）从权利的状态来说，基本权利来自于宪法的确认，是宪法性概念，它体现为权利的“ **法然** ”状态，人权则是一种“ **应然** ”权利，指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那些权利；

（3）从权利的范围来说，人权的范围大于基本权利；

（4）从性质上来说，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基本权利是一种法律权利。

#### 第二节 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与限制

##### 一、基本权利的保障

###### （一）基本权利保障的宪法模式 *【精读】*

**绝对保障模式：** 强调基本权利的至上性，禁止立法机关以普通立法的方式对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加以限制或设定例外情形。 **相对保障模式** ：指宪法授权立法机关以制定普通法的方式对抽象的宪法基本权利加以具体化并许可施加必要的限制。 **折中型模式** ：指在宪法中既有基本权利绝对保障条款又有相对保障条款，或者虽然以普通立法保障基本权利但又建立对立法本身的违宪审查机制的保障模式。

###### （二）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基本路径 *【精读】*

###### 1. 立法上的保障

（1）要求立宪者根据社会的发展及时将观念上的人权转化为实定法上的宪法基本权利。

（2）要求立法机关及时将宪法上的基本权利通过普通立法加以具体化，以促进基本权利的落实。

（3）要求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遵循人权保障的基本精神，法律本身不得使宪法上的基本权利被不当克减。

###### 2. 行政控制：

（1）立法机关对委任立法谨慎授权。

（2）建立对行政权行使的过程控制，防止对基本权利的侵犯。

（3）建立对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伤害的纠正和救济机制。

###### 3. 司法上的保障

：司法因自身的特性对基本权利的威胁相对较小，成为人权的守护神和最后一道防线。

###### 4. 合宪性审查制度

：通过审查立法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官员的行为、法院的判决来防止对基本权利的不当限制。

##### 二、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精读】*

概述：关注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事由、追问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目的，以及对“限制的限制” 的设计本质上是为了实现对基本权利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就是通过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范围以及权力的实现途径予以一定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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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权利限制的观念基础<br><br>*【精读】* |权利的相对性——对他人的尊重 |
| 权利的社会性——对公共的责任 |
| 权利的冲突性——对利益的衡量 |
| 权利的自利性——对人性的判断 |
| 基本权利限制的法律形式<br><br> **【背诵】** |宪法的限制：也称宪法保留，指一国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条款中，不仅提供明确的保障性规定，也同时作出某些限制性规定。<br><br>宪法的限制方式可以进一步分为：<br><br> **概括式限制** ：以总括式的条款对所有基本权利作原则上的限制。<br><br>如《宪法》 第 51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 由和权利”<br><br> **区分式限制** ：针对不同基本权利条款，宪法分别作出不同的限制性规定。如《宪法》第 36 条关于宗教活动不得 “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活动” |
| 法律的限制：宪法中未对某一基本权利进行直接限制，而授权立法机关以立法的方式进行限制。<br><br>法律的限制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将宪法许可的限制明细化；二是明确只有法律才可以限制基本权利，即 **法律保留原则** 。<br><br>法律保留又分为简单法律保留（授权无约束） 和特别法律保留（授权又规制）。<br><br> **（1）简单法律保留** 也称一般法律保留，即宪法对某项基本权利限制简单授权给“法律”，而对“法律”本身如何去限制基本权利并未明文约束。宪法相关条款经常表述为，“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禁止非法”等。<br><br> **（2）特别法律保留** 也称个别法律保留，即虽然宪法授权法律可以对基本权利进行限制，但对法律本身在什么范围、基于什么目的、在什么情形下才可以限制进行了事先的宪法规制。<br><br> **（3）我国的法律保留** ：宪法中关涉基本权利的条款有若干类似于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照法律规定”等法律保留观念的语词。 |
| 对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制<br><br>*【精读】* |明确性原则：首先是对宪法模糊条款的严格狭义解释（主要是针对公共利益作的解释），其次是法律应避免模糊条款。 |
| **比例原则** ：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狭义比例原则（参考行政法）。 |
| 本质保护原则：为限制本身设定一个“不得侵犯的核心领域”。<br><br>（1）某些权利在基本权利体系中具有本质性地位，不得被法律设定限制。<br><br>（2）一项基本权利虽然可以被限制，但其中本质性的构成部分不得被侵越。 |

### 第八章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一、平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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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等权的含义<br><br> **【背诵】** |（1）我国公民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br><br>（2） 国家对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平等地予以保护，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制裁；<br><br>（3） 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无论什么人都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
| 基本特征<br><br> **【背诵】** |平等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意味着全体公民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
| 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的基本义务。 | |
| 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 | |
| 平等权是贯穿于公民其他权利的一项基本权利，通过其他权利的具体化而实现。 | |
| 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 |
| 平等权的范围<br><br>*【精读】* |立法的平等是指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直接或间接参与立法活动的权利和经过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应充分体现公民的平等权利。|法律 **适用** 平等说：主张平等权仅是在司法、守法范围内的平等，立法不可能平等，人民和敌人在法律上要区分开来，人民内部亦不可能完全平等。<br><br>法律 **内容** 平等说：立法平等是司法、守法平等的先决条件，法律的内容如果不平等，则司法和守法越平等，只能导致最终的越不平等。 **现代主流观点：** 偏向法律内容平等说。因为立法平等是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的先决条件，法律的内容如果不平等，则司法和守法越平等，最终就越不平等。 |
| 司法的平等是指国家对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依法予以平等保护，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平等处罚。 |
| 守法的平等是指所有公民平等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既无超越法律的特权，也不受法律以外的歧视。 |
| 相对性<br><br>*【精读】* |宪法规定的平等权是一种“机会的平等”，相对的平等是建立在承认人们之间具有合理的差别之上的。| |
| 平等<br><br>权的<br><br>审查<br><br>标准 |尽管各国在司法实践中建立了多种关于平等权的司法审查基准，但是一般都遵循以下必要的审查步骤：（1） 寻找可比较之对象，并据以确定存在差别对待；（2）判断该差别对待是否合理；（3）在审查过程中，也需要考量国家和社会的现实需求，使司法裁决契合现实发展。<br><br>我国对于平等权并未建立起一套严格的审查模式。一般而言，在涉及平等权案件时，多采用比例原则或利益衡量原则进行判断。| |

##### 二、政治权利

|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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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诵】** 政治权利，亦称参政权，它是指依照宪法规定，公民参加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和在政治上享有的表达个人意见与见解的自由权。 | |
| 范围的界定<br><br> **【背诵】** |学理界定：我国《宪法》第 34 条规定的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第 35 条规定的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
|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r><br>（2）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br><br>（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br><br>（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
|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br><br>*【精读】* |选举权是指公民享有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和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享有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或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br><br>（1） 国籍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br><br>（2）年龄条件：年满 18 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br><br>（3）政治条件：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
| 言论自由<br><br>*【精读】*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及电影、戏剧、音乐、广播、电视等方式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权利。他是公民政治自由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其他自由都是言论自由的具体化和扩大。其核心是指国家的任何立法与行政活动都不得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否则就是违宪行为。<br><br>我国对言论自由的限制：<br><br>（1）不得用言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宣传和煽动；<br><br>（2）不得用言论进行诬告、陷害其他公民的活动；<br><br>（3）不得用言论侮辱、诽谤、诋毁其他公民的人格尊严。<br><br>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方式：<br><br>（1）预防制：凡演说、出版等言论表达以前国家机关的干预和检查。<br><br>（2）追惩制：言论与出版不受事前检查，而是表达者一旦违法后按法定程序受制裁。 |
| 出版自由<br><br>*【精读】* |是广义的言论自由之一，主要是指公民有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出版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思想的权利。 |
| 集会、<br><br>游行、<br><br>示威自由<br><br>*【精读】* |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示意愿的活动。 |
| 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
| 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思的活动。 |
| 特征：<br><br>（1）是由公民所举行的活动；<br><br>（2）是在露天公共场所举行的活动；<br><br>（3）是为了表达某种意愿。 |
| 限制方式：<br><br>（1） 申报制：仅须在集会、游行、示威前向有关机关报告，无须经其批准。<br><br>（2）批准制：集会、游行、示威须取得有关机关许可方能举行。<br><br>（3）追惩制：集会、游行、示威前不受任何国家机关干涉，只有其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惩罚。 |
| 结社自由<br><br>*【精读】* |是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按照法律规定的手续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结社自由是社会生活走向民主化的标志。 |

##### 三、宗教信仰自由

|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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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义<br><br> **【背诵】** |宗教信仰自由指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而现在不信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现在信的自由；有参加宗教仪式或活动的自由，也有不参加仪式或活动的自由。 |
| 内容<br><br>*【精读】* |（1）信仰的自由<br><br>（2）礼拜的自由<br><br>（3）组成宗教社团的自由 |
| 保障与限制<br><br>*【精读】* | **保障：** <br><br>（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br><br>（2）宪法规定与限制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br><br>（3）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br><br> **限制：** <br><br>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

##### 四、人身权利

###### （一）我国公民的人身权利及其法律保护

| 项目 | 内容 |
| :--- | :--- |
| 含义 | **【背诵】** 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与人身有关的其他权利和自由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犯。 |
| 公民的人身<br><br>自由不受侵<br><br>犯 | **【背诵】** 公民的人身和行动不受任何非法限制。<br><br>现行《宪法》第 37 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和行动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
|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 **【背诵】** 人格尊严：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是公民作为作为权利主体维护其尊严的重要方面。具体包含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br><br>*【精读】*基本特点：<br><br>（1）人格尊严是权利主体获得宪法地位的基础；<br><br>（2）人格尊严是人格权的基础；<br><br>（3）人格尊严与私生活权的保护有密切的联系。<br><br>*【精读】*基本内容：<br><br>（1）人格尊严不可侵犯<br><br>（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侮辱<br><br>（3）不得诽谤他人<br><br>（4）不得对他人诬告陷害 |
| 公民的住宅不受<br><br>非法侵犯 | **【背诵】** 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br><br>（1）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br><br>（2）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搜查；<br><br>（3）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查封。 |
| 公民的通信<br><br>自由和通信<br><br>秘密受法律保护 | **【背诵】**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

###### （二）人身权利限制的条件和宪法保障 **【背诵】**

###### 1. 限制条件

（1）做出限制行为的机关必须是合法的国家机关。

（2）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原因。

（3）必须遵循合法的程序。

###### 2. 宪法保障：保障原则：

（1） **法律保留原则：**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属于 “绝对法律保留”范畴，只能由法律规定。

（2） **明确性原则：** 对于人身权利的限制措施必须内容明确、界限清晰，特别是反对“口袋罪”。

（3） **比例原则：** 限制人身权利的强制措施需要符合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 **程序保障：** 人身权利的程序性保障也至关重要，包括从宪法程序保障，建立有效的合宪性审查机制及保障审判独立。

##### 五、监督权

###### （一）概述 **【背诵】**

**监督权** ：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的权利，其内容包括了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申诉权以及取得赔偿权。

*【精读】*特征：

（1）监督权体现了人民主权的宪法原则。

（2）监督权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权力过程中的活动。

（3）监督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约束力。

（4）监督权具有多种形式，有利于公民根据不同情况行使权利。

###### （二）内容

###### 1. 批评建议权 *【精读】*


批评权：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有权提出要求克服改正的意见。

建议权：公民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和建议。

###### 2. 申诉权 *【精读】*

公民对国家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申诉权的分类：** 诉讼上的申诉：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或其他公民对法院已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认为确有错误，依法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处理。

非诉讼的申诉：行政复议程序，公民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处理。

###### 3. 控告检举权 *【精读】*



控告权：公民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提出指控，请求有关机关对违法失职者给予制裁的权利。

检举权：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机关进行检举的权利。

###### 4. 取得赔偿权 *【精读】*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控告与检举的区别：**
| 项目 | 内容 | 说明 |
| :--- | :--- | :--- |
||控告|检举 |
| 对象主体 |针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针对工作人员 |
| 对象行为 |针对侵权行为|针对违法失职行为 |
| 与权利人关系 |控告中针对的行为与控告人存在利益关联性，控告人为了维护自 己权利|举中有关行为未必侵害检举人权利| **批评建议权与申诉控告权的关系：**
| 项目 | 内容 | 说明 | 备注 |
| :--- | :--- | :--- | :--- |
| 关系 | |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权 |
| 相同点 | |属于公民监督权的内容，主体具有广泛性，体现了人民主权的宪法原则| |
| 对象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权力过程中的活动 | |
| 不 同点 |目的|目 的在于改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使其履行职责，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申诉控告权则是为了 维护 自身利益，追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责任 |
| 权利主体 |主体可是任何人|主体一般为违法失职行为侵害之人 |
| 具体对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
| 程序限制 |无须履行特定程序|须向特定机关行使且不得歪曲捏造 |
| 对权利人后果 |一般不会产生不利的后果|不当行使须承担责任，严重的构成诬告陷害 |

##### 六、社会经济权利

###### （一）概述 **【背诵】**

概念：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所享有的经济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保障。

###### （二）内容

###### 1. 劳动权 **【背诵】**

含义：劳动权是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权主要包括 **劳动就业权** 和 **取得报酬权** ，劳动就业权是劳动权的核心内容，劳动报酬是公民付出一定劳动后的物质补偿。

*【精读】*特征：

（1）劳动权具有平等性：凡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权参加劳动。

（2）参加社会劳动的公民有权根据所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获得相应的报酬。

（3）劳动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 2. 休息权

*【精读】*含义：休息权是指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权利，是劳动者获得生存的必要条件。

*【精读】*特征：

（1）休息权是实现劳动权的必要条件。

（2）休息权是劳动者享受文化生活，自我提高的重要权利。

（3）休息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在享有休息权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其权利。

###### 3. 财产权

*【精读】*含义：公民管理、运用财产取得利益的权利。

各国宪法的表现：

（1）规定保护公民财产自由；（2）规定公民财产权的行使不得妨害公共利益。

**【背诵】** 我国宪法规定的财产权的基本内容：

（1）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 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3）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

###### 4. 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精读】*含义：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 5. 物质帮助权

**【背诵】** 含义：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在特定情况下，不能以自己的劳动获得物质生活资料，或以获得的劳动报酬不能完全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时，享有由国家和社会给予金钱或实物帮助的权利。

**【背诵】** 具体内容：

（1）发展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2）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3）对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帮助和安排他们的劳动、生活、教育；

（4）对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由政府收容救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实行五保户制度；社会经济权利的实现根本上有赖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主要依靠立法和行政手段加以推

进，而通过司法保障的途径保障基本的社会经济权利也应逐步得到重视。

##### 七、文化教育权利

###### （一）概念和基本特征 **【背诵】**

概念：公民依照宪法规定，在文化和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和自由。

*【精读】*基本特征：

（1）综合性的权利体系，主要由文化权利和教育权利组成；

（2）在基本权利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

（3）是主观权利和客观价值秩序的统一。

###### （二）受教育权 **【背诵】**

概念：公民接受文化，科学等教育训练的权利。

*【精读】*基本特征：

（1）受教育权是自由权与社会权的统一，其中社会权反映了教育权的实质内容。

（2）受教育权是通过对公民的能力开发，以实现文化国家的重要手段。

（3）受教育权具有双重性，即受教育既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义务。*【精读】*受教育权的基本内容：

（1）按照能力受教育的权利。

（2）享受教育机会的平等。

（3）每个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不应受除能力之外的

性别、宗教、社会身份等因素的影响。

###### （三）文化权利

（1）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

（2）进行文艺创作的权利；

（3）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 八、特定主体权利的保护 *【精读】*

| 项目 | 内容 | 说明 |
| :--- | :--- | :--- |
| 妇女的权利保护 |宪法条文|《宪法》第 48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
| 内容 | **政治权利** 方面：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各项政治权利。<br><br> **社会经济权利** 方面：妇女在广泛的经济生活中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同工同酬权、平等就业权、特殊劳动保护权以及生育权等。<br><br>妇女 **在家庭生活中平等权利的保护**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包括了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都有平等的处理权等内容。 |
| 儿童、老人<br><br>的权利保护 | |我国宪法规定，婚姻、老人、妇女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
| 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保护 | |我国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br><br>我国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
| 我国保护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 |（1）庇护权是一国公民因政治原因请求另一国准予其进入该国居留，或已进入该国请求准予在该国居留，经该国政府批准，享有受庇护的权利。<br><br>（2）享有庇护权的外国人在所在国的保护下，不被引渡或驱逐。<br><br>（3）受庇护的外国人应当遵守居留国的法律，享有外国侨民的待遇。 |

### 第九章 国家机构（上）

####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背诵】** **国家机构概念：** 是指国家的统治者为实现统治职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和组织原则建立起来的，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监察等全部国家机关的总和。国家的产生是国家机构的前提。

“政治机关”或“政府”常常仅指“国家机构” 的一部分——国家行政机关。

*【精读】* **分类：** 国家机构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按权力从产生、执行到监督三个环节的程序，国家机构分为相互独立的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权力。我国现行国家机构包括中央和地方，我国议行合一，全部国家权力集中于人民代表大会，在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和监督下行政、司法、军事国家机关相对独立共同构成国家机构体系。

（1） 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2）地方国家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地方政府、地方人民法院和检察院。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了以行政为主导的地方国家机关。

*【精读】* **中央与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 （1）关涉全国性的重要国家事务的决定权和管理权由中央行使，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

（2）关涉地方性的国家事务由地方国家机关决定，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 中央与地方以集权和分权划分为核心，具有良好的互动关系。

**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原则：**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原则；

2. 民主集中制原则；

3.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背诵】** **民主集中制原则：** （1）含义：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原则和制度。

（2） 民主与集中关系：民主与集中辩证统一，民主是集中的前提；集中是民主的指导和结果。

（3）地位：我国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

（4）表现：

①《共同纲领》以及以后的四部宪法都明确固定了它作为国家机构组织活动的原则。《宪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

②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程序是先产生国家权力机关再由国家权力机关组织产生其他国家机关。而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模式是人民通过直接选举产生县级以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再依间接选举产生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最终产生全国人大。通过直接选举间接选举的民主过程产生各级人大是民主走向集中地体现。

③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统一掌握全部国家权力，享有最高立法权、国家重大事项的最高决定权、有权产生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将行政权、司法权、军事领导权委托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并监督它们的工作。这种国家权力的统一性体现了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基础上的高度集中。

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在组织和权力分配上遵循在中央国家机构统一领导下，因地制宜，

充分发挥地方的自主性、积极性的方针。

#### 第二节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

#####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 项目 | 内容 |
| :--- | :--- |
| 性质 | **【背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性质上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
| 地位 | **【背诵】** 纵向而言，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地位最高；横向而言，其他中央国家机关都对全国人大负责，受它监督。 |
| 组成 | **【背诵】《宪法》第59条第1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br><br>因而，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大会、中国人民解放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同胞选出的代表组成。 |
| 任期 | **【背诵】全国人大每届任期5年。** <br><br> **换届程序：每届全国人大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全国人大会议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但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
| 责任制 | **【背诵】全国人大实行集体责任制。** 是指包括领导在内的人大全体成员在作出决策时以共识决定，采取集体讨论，一人一票，权利平等，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作出决定，所有成员集体承担后果责任的制度。 |
| 职权 | **【背诵】** 制定、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 2/3 以上多数通过。 |
| **【背诵】** 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是指涉及整个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具有根本性和全局性关系的法律。 |
| **【背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相关法律。（2023 立法法） |
| **【背诵】** 选举、决定和罢免中央国家领导人：【选举产生—1 常 2 高 3 主席，国家监察委主任，决定产生：政府+军委】<br><br>*【精读】*（（1）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家监察委主任、常委会组成人员；<br><br>（（2） 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根据总理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根据中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副主席和委员；<br><br>（（3） 罢免案全国人大主席团或三个以上代表团或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即获通过。【3，十一，团；全体过半】 |
| **【背诵】** 决定国家重大问题：<br><br>*【精读】*（（1）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br><br>（（2） 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br><br>（（3）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br><br>（（4）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br><br>（（5） 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等国家重大事项的权力。 |

| 项目 | 分类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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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诵】** 最高监督权：<br><br>（1）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可以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br><br>（2） 国务院、最高法、最高检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br><br>（3） 中央军委主席也对全国人大负责。| |
| 全国人大会议 |*【精读】*工作程序：<br><br>（1）提出议案：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家监察委（202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最高法、最高检以及一个代表团或者 30 名以上代表联名；宪法修正案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或 1/5 以上全国人大代表联名。<br><br>（2） 审议议案：国家机关提出的，一定列入大会议程。代表团和代表提出的，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br><br>（3）表决议案：除宪法修正案需全体会议代表 2/3 以上多数通过外，其他议案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br><br>（4）公布法律、决议：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命令加以公布，选举结果以及重要议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以公告公布或由国家主席以命令形式公布，宪法修正案由主席团公布。| |
| 会议形式 |预备会议|（1）预备会议，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br><br>（2） 目的是保证即将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的顺利进行。<br><br>（3）任务是讨论大会的议程，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以及决定其他必须解决的事项。 |
| 主席团会议 |（1）主席团会议由全国人大委员长召集。<br><br>（2）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br><br>（3）主席团是一个临时性机构，其任务一是主持本次大会；二是提出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人选和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三是组织代表团审议各项议案；四是处理各代表团和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罢免案、质询案；五是草拟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草案；六是决定选举及通过议案的表决。 |
| 全体<br><br>会议 |全国人大全体会议是全体代表参加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能举行。 |
| 代表团会议 |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br><br>各代表团在每次全国人大会议举行前，要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关于会议的准备事项；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各代表团可举行全体会议。 |
| 小组会议 |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大会的各项议案和有关报告，并可以由代表团团长或者由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大会主席团会议上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代表本代表团对审议的议案发表意见。 |

#####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一）性质、地位与任期 **【背诵】**

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 ，一方面，它与全国人大是隶属关系，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另一方面，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全国人大的部分职能，对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进行监督，而这些机关要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

*【精读】*组成和任期：由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从当届全国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的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中，都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任期 5 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其他组成人员不受限制。

######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和工作程序

###### 1.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 项目 | 内容 | 说明 |
| :--- | :--- | :--- |
| 根据宪法<br><br>规定的范<br><br>围行使立法权 | **【背诵】** <br><br>（1）有权制定、修改和补充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br><br>（2）人大闭会期间，在不同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条件下，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br><br>（3）经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制定相关法律。| |
| 宪法和法律解释权 |《立法法》 第一百一十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或者存在 **合宪性、合法性** 问题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
| 监督权 |*【精读】*<br><br>（1）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br><br>（2）有权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
| 重大事项决定权 |【两个名单两钱包，三个状态三外交】<br><br>（1）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br><br>（2）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决定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br><br>（3）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br><br>（4）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br><br>（5）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br><br>（6） 决定特赦；<br><br>（7）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家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br><br>（8） 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总动员；<br><br>（9）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 紧急状态；<br><br>（10）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出的议案，决定国务院各部委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等。| |
| 人事任免权<br><br> **【背诵】** |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 | （1）根据总理提名，决定除副总理和国务委员以外其他国务院组成人员。<br><br>（2）根据中央军委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 |
| 人事任免权<br><br> **【背诵】** | 在任何时间 | （1）根据国家监察委主任提名，任免国家监察委其他组成人员。<br><br>（2）根据院长提请，任免最高法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br><br>（3）根据检察长提请，任免最高检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长的任免。<br><br>（4）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

###### 2.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机构（1）工作程序（2）工作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由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三大部分组成。

全国人大常委会还设置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 （三）全国人大、全人常、国务院职权对比 *【精读】*

| 项目 | 内容 | 说明 |
| :--- | :--- | :--- |
| 战争权 |（1）全国人大有权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br><br>（2）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必须履行国家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br><br>（3）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 |
| 紧急状态权 |概念|紧急状态是指危及一国正常宪法和法律秩序，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的危险事态。 |
| 行使主体 |（1） **全国人大常委会** 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国家主席**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宣布** 进入紧急状态。<br><br>（2） **国务院** 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
| 立法权 |宪法|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此项职权。 |
| 基本法 |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在不同基本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条件下，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 |
| 其他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修改和补充除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

##### 三、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背诵】**

概念：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是隶属于全国人大的辅助性、常设性内部工作机构，是从全国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按照专业分工的组织。

*【精读】*组成和职责 **常设性委员会：** 共十个，任期同全国人大。

职责：

（1） 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2） 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3）审议全国人大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规章、决定、命令，并提出报告；

（4） 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交付的质询案，必要时提出报告；

（5）对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临时性委员会（调查委员会）：**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可由全国人大主席团、3 个以上代表团或 1/10 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提请大会决定，无一定任期，对特定问题调查完成后即予撤销，可以公开聘请专家参加调查。

##### 四、全国人大代表 **【背诵】**

地位：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是人民委派到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使者，代表人民行使最高国家权力。

*【精读】*组成和任期：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相结合，以地域代表为主的代表制。任期为 5 年，可连选连任。

**【背诵】** 职权：

（1） 出席全国人大会议。（2） 审议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和报告。

（3）提出议案。（4）选举、决定国家机关领导人。

（5）提出质询或者提出询问。（6）提出罢免案。

（7）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8）对议案进行表决。

（9）提出批评、意见或建议。 **【背诵】** 代表职务的保障：

（1） **言论免责权：** 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在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种会议的发言，也不受法律追究。

（2） **人身特别保护权：** 全国人大开会期间，未经全国人大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未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若是现行犯被拘捕的，必须立即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3）履行职务的 **时间和物质保障权** 。

（4） **对阻碍全国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处置** ：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妨害公务罪、报复陷害罪等。

##### 五、国家元首 **【背诵】**

概念：一个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各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背诵】** 国家主席地位：

（1） 中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

（2） 国家主席对外享受国家最高礼遇，代表国家，其行为视为国家行为。

*【精读】*产生与任期：《宪法》第 79 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 **四十五周岁**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国家主席任期为 5 年，无连续任职限制。主席缺位时，由 **副主席** 继任主席的职位； **副主席** 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 **国家主席、副主席** 都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补选之前，由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暂时代理国家主席的职位。

*【精读】*职权：

（1） **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权：** 公布法律、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发布动员令、宣布进入战争状态等；

（2） **人事任免权：** 任免总理、副总理等国务院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

（3） **外交权：** 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批准或

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4） **荣典权：**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勋章和荣誉称号。

#### 第三节 国务院（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精读】*性质与地位：

性质：国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新国务院组织法明确）、审计长、秘书长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任期 5 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地位：

（1） 国务院对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内是中央人民政府。

（2） 国务院从属于全国人大，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3） 国务院在全国行政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

**【背诵】** 总理负责制：即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其主持的国务院工作有完全的决定权并承担全部责任。

（1） 由总理提名组织国务院；

（2）总理领导国务院工作，其他组成人员都向总理负责；

（3）总理主持召开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总理拥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4） 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议案和行政法规，都得由总理签署。

*【精读】*职权：

（1）执行宪法和法律，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

（2）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

（3）提出议案权；

（4）对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及管理权；

（5）组织、领导和管理全国各项行政工作；

（6）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会议制度 **【背诵】**

**（1）全体会议** 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每月举行一次。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

**（2）常务会议** 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主要任务是讨论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讨论、决定、通报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均由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由国务院常委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3） 国务院根据需要召开总理办公会议和国务院专题会议。

*【精读】*机构设置

（1）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院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2）国务院组成部门：部委行署。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大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确定或调整后，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国务院组成部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二至四人；委员会可以设委员五至十人。国务院组成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副秘书长、部委行署的副职由国务院任免。

（3）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某项专门业务，每个机构设负责人二至五人，由国务院任免。如国家信访局。

（5） 国务院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每个机构设负责人二至五人，由国务院任免。如国务院研究室。

（6）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如中国气象局。

（7）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如国家烟草专卖局。

（8）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家禁毒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公安部承担）等。

国务院与其组成部门的关系：国务院组成部门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当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主管部门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发布命令、指示。国务院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可以制定规章。

> [!info]- 2024 年《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要点
> 一） 增加国务院性质地位的规定。
>
> 二） 明确国务院工作的指导思想。
>
> 三） 完善国务院职权的表述。增加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
>
> 四） 完善国务院组成人员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副总理、国务委员的职责。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也是国务院组成人员。
>
> 五） 完善国务院机构及其职权相关规定。国务院机构设立原则由精简改为“优化协同高效”。
>
> 六） 健全国务院会议制度。明确国务院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增设总理办公会和专题会议两种会议类型。
>
> 七） 增加国务院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能的制度措施。

#### 第四节 中央军委（最高国家军事机关）

*【精读】*

##### 一、性质

：《宪法》第 93 条第 1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表明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最高军事领导机关，有权领导和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 二、组成 *【精读】*

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 三、任期：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

##### 四、主席负责制

1. 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不报告工作，不接受质询）；

2. 中央军委副主席和委员由中央军委主席提名；

3. 中央军委的决定由集体讨论作出，但主席拥有决定权；

4. 中央军委的其他组成人员都在中央军委主席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中央军委的决定命令必须由主席签署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 [!summary]- 任期速记
> 最多不得超过 2 届的官员包括：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行政长官。

### 第十章 国家机构（下）

#### 第一节 地方国家机关

#####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性质与地位：地方各级人大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们同全国人大一起构成我国权力机关体系，在本行政区域内处于首要地位，代表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它选举产生，向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各级人大之间、全国人大与地方各级人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地方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大是由人民代表组成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

地方各级人大每届任期 5 年。

######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 *【精读】*

###### 1. 地方性法规制定权

（1）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3）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开展协同立法。

###### 2. 重大事务决定权：

（1）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科学、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 审查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3）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

###### 3. 监督权：

我国地方各级人大有权监督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的工作。如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 4. 人事任免权：

选举和罢免本地区相关领导人。

###### 工作程序

###### 1. 提出议案程序

（1）提出主体：县级以上由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代表 10 人以上联名提出。乡级由主席团、本级人民政府、代表 5 人以上联名提出。

（2）议案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 2. 选举程序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分别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3. 质询程序

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时，代表 10 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 4. 罢免程序

（1）县级以上乡级由主席团、常委会或 1/10 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2） 由主席团或 1/5 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大主席团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精读】* **会议召开：** 类似全国人大。

###### 人大代表职权

1. 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

2.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 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 项目 | 分类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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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质与地位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常设机关，是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机关，它从属于同级人大，向同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
| 职权 |地方性法<br><br>规制定权|见同级人大 |
| 重大事项决定权 |（1）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br><br>（2）有权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地方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br><br>（3）有权决定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
| 监督权 |（1）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br><br>（2）监督权撤销下一级人大的不适当的决议。<br><br>（3）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br><br>（4）受理人民群众对 “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
| 任免权 | （一）常规任免 | 1. 只有地方人大可以选举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乡级人大主席和副主席，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察委员会的正职和副乡长。检察长必须由上一级检察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br><br>2.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均可任免的：各级人民政府的副职，但不包括副乡长。<br><br>3. 只有地方人大常委会可以任免的：政府部门首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察委员会正职以外的其他组成人员。<br><br>（二）特殊任免 |


###### 1. 地区和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其他组成人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br><br>

###### 2. 地区和直辖市检察院分院：

所有人员都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br><br>（三）提名制度<br><br>1.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乡级人大主席和副主席，人民政府的正副首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察委员会的正职首长，由主席团或者代表（省级 30 人，市级 20 人，县级 10 人） 提名（主席团 321）。<br><br>2.其他官员：由本机关首长提名<br><br> **注意：中央的国务院副总理由总理提名，但是地方的副省长是由省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代表 30 人以上提名，省长不能提名。**

| 项目 | 内容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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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制度 |（1）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方式主要是举行会议。<br><br>（2）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br><br>（3）主任会议：省级和市级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构成，县级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构成。主任会议的职责是处理常委会的日常重要工作。| |
| 工作程序 |（1）省、市级：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政府、常委会组成人员 5 人以上联名可提出议案。<br><br>（2）县级：主任会议、人民政府、常委会组成人员 3 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议案。<br><br>（3） 常委会决议以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
| 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br><br>（一） 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br><br>（二）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组织起草有关议案草案；<br><br>（三）承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br><br>（四）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提出建议；<br><br>（五）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br><br>（六）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工作；<br><br>（七）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

#####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项目 | 分类 | 内容 |
| :--- | :--- | :--- |
| 性质与地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地方各级行政机关都必须接受和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 |
| 主要职权 |地方政府<br><br>规章制定<br><br>权|（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报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br><br>（2）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报国务院，省级人大常委会和省级人民政府、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
| 重大事项决定权 |（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br><br>（2）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办理上级行政机关交办的事项，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br><br>（3）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
| 监督权 |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
| 其他职权 |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职权。 |
| 领导制度 |（1）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即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br><br>（2）行政首长分别主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对上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
| 项目 | 内容 | 说明 |
| :--- | :--- | :--- |
| 会议制度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会议有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两种：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均由首长负责召集和主持。<br><br>（2）全体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的全体组成人员参加。<br><br>（3）常务会议由行政首长和副职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还有秘书长参加。| |

##### 四、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 项目 | 分类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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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部门 |含义|工作部门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对政府工作进行分解和分类，并以此为依据建立的负责政府某一方面事务的机构。 |
| 建置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的需要和精简原则设立各种工作部门。乡级人民政府一般不设工作部门。<br><br>（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且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br><br>（3）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或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 审计机关 |（1）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的财政收支、国家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br><br>（2）各级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br><br>（3）地方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
| 派出机关 |含义|派出机关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设立的行政机关。 |
| 性质 |派出机关不是一级国家政权机关，而是作为人民政府的代表在本辖区内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指示和命令，监督、检查和指导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
| 设立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这种派出机关称为行政公署。<br><br>设立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br><br>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和自治州）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 |

#### 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

*【精读】*性质： **（1）人民检察院是** 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2）法律监督是国家为维护宪法和法律统一实施而实行的一种专门监督，这种专门监督的权力，通称检察权。

（3）在我国，人民检察院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实行监督，以保障宪法和法律正确、统一的实施。 **任务：**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组成：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等人员组

成。

任期：人民检察院的任期为 5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组织体系：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以及专门人民检察院。

**【背诵】** **领导体制：**

**与人大的关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上下级间的关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背诵】** **工作原则：** （1）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2）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

（3）实事求是，群众路线，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精读】* **职权：** （1）特种法纪监督：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普通法纪监督：对于直接受理的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等案件进行侦查。

（3）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免于起诉。

（4）对公安机关的侦察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5）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

（6）对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

（8）对刑事判决、裁定及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改机关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第三节 人民法院

#####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领导体制、工作原则 *【精读】*

性质： **人民法院是** 国家的审判机关**，专门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

任务：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求，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任期：人民法院的任期为 5 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组织体系：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

*【精读】* **领导体制：** 1.与人大的关系：

（1）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2. 上下级的关系：

（1）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同时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背诵】** **工作原则：** （1）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2）依法独立审判原则。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指在审理案件时，法院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定程序独立进行审判，保障法院审判活动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意味着不受任何监督，法院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对同级人大负责，并受其监督；还要受上级法院的监督以及检察院进行的审判监督。

（3）公开审判原则。

（4）被告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5）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合议制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合议制。

（7）回避原则。为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审理，法律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行回避原则。

##### 二、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精读】*

**1.法条规定：《宪法》第 140 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2. 表现 **分工负责：** （1）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2）批准逮捕和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3）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互相配合：** 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公、检、法三机关应通力合作，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任务。 **互相制约：** 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之间、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互相监督、互相制约。

（1）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之间。

（2）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

##### 三、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 项目 | 内容 | 说明 | 备注 | 其他 | 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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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具体设置|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管辖权| |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 上诉管辖权 | |（1） 审理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br><br>（2） 审理按照全人常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
| 审判监督权 | |（1） 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br><br>（2） 审判最高检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br><br>（3）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 |
| 司法解释权 | |对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
| 死刑核准权 |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院核准。 |
| 2018 年法院组织法 | |（1）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br><br>（2）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最高院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由最高院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 |
|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 |基层人民法院<br><br>中级人民法院<br><br>高级人民法院| |
| 专门人民法院 | |（1）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br><br>（2）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
| 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法院的组织、案件管辖范围和法官任免，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 | | |
| 内部机构 |（1）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专业审判庭。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综合审判庭或者不设审判庭。<br><br>（2）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不设综合业务机构。<br><br>（3）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审判辅助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 | | |

#### 第四节 监察委员会

*【精读】***
| 项目 | 内容 | 说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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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质 |（1）监察委员会是我国的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职机关。依照法律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br><br>（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 |
| 地位 |各级监察机关是我国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它们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 |
| 组成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 | |
| 任期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2 届。| | |
| **【背诵】** <br><br>领导体制 |与人大之间|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其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
|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受其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
| 上下级之间 | |上下级之间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
| 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
| 监察范围 |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下列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公职人员全覆盖** <br><br>（一） 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管理的人员；<br><br>（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br><br>（三）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br><br>（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br><br>（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br><br>（六）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 |
| 与其他机关的关系 |（1）与人大：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由本级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br><br>（2）与法院、检察院：在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中，相互配合、相互制约；<br><br>（3）与行政机关：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
| 监察职责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br><br> **监督：** 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br><br> **调查：** 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 |
| **处置** |（1）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br><br>（2）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br><br>（3）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br><br>（4）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
| 权限 |（1）监察机关在调査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査询、冻结、搜査、调取、査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 | |

| 项目 | 内容 |
| :--- | :--- |
||（2）对被调查人可以有条件地采取留置措施。<br><br>（3）监察机关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措施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
| 与其他国<br><br>家机关的关系 |《宪法》第 127 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
| 我国监察<br><br>制度的特色 |1.实现传统监察制度和国家政治现实相统一。<br><br>2.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相统一。<br><br>3.实现集中统一与权威高效相统一。 |
| 对监察机关和人员的监督 |（一）人大监督：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监察委员会进行询问和质询。<br><br>（二）机关间的监督：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br><br>（三）外界监督：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br><br>（四）内部监督：监察机关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构申诉，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 1 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 1 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 2 个月内作出决定<br><br>（五）备案：对于干预案件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的，知情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br><br>（六）回避：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2）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3）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4）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br><br>（七）离职后的监督：监察机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

### 第十一章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 项目 | 内容 |
| :--- | :--- |
| 村民自治 |农村村民通过村委会进行的管理自己事务的制度。 |
| 村民会议 |由本村 18 岁以上村民组成，由村民委员会召集。1/10 以上村民或 1/3 以上村民代表提议时，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会议应当由 18 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由 2/3 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职权：<br><br>（1）对村民委员会进行监督；<br><br>（2）讨论和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br><br>（3）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约、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政府备案；<br><br>（4）对于政府提出的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意见，需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
| 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组成人员的 4/5 以上，妇女代表应当占组成人员的 1/3 以上。每季度召开一次，1/5 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2/3 以上参加方可召开，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 |
| 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可以推选村民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村民小组会议应当由村民小组 18 周岁以上村民 2/3 以上，或本村民小组 2/3 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 |
| 村民委员会 |是村民自治体内部的重要自治机关。<br><br>设立：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任期 5 年，可以连选连任。<br><br>职权：处理村民自治的事务范围，并且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br><br>选举：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双过半。<br><br>罢免：1/5 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 1/3 以上的村民代表提出，双过半。 |
| 村民的自治权利 |村民的 **选举推选权利：** <br><br>（1）村民在村委会的选举中，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委会由村民选举产生；<br><br>（2）村民选举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br><br>（3）村务监督机构由村民推举产生。<br><br>村民的 **参与决策权：** 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参与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决策。<br><br> **对村委会进行监督的权利：** <br><br>（1） 审议权和评议权；<br><br>（2）对村委会的工作不满意，有权启动罢免程序；<br><br>（3）对村务进行监督。 |

### 附录1：宪法简答及论述题总结

##### 一、简述我国《宪法》“五个文明”规定的主要内容

###### 1. 五个文明的含义

**物质文明：** 指人类改造客观世界的物质成果，表现为人们物质生产的进步和物质生活的改善，包括生产工具的改进和技术进步、物质财富的增长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等。

物质文明主要解决的是发展生产力的问题。 **政治文明：** 是人类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主要包括政治法律思想、政治法律制度、政治法律措施和政治法律行为等内容，它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政治文明主要解决国家权力运作中的规范和保障的问题。 **精神文明：** 是指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对主观世界的改造、社会的精神生产和精神生活得到发展的成果，表现为教育、科学、文化知识等事业的发达和人们思想、政治、道德水平的提高。

精神文明主要解决的是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的问题。 **社会文明：** 指的是一种社会状态，强调人与国家、人与组织之间的关系。

社会文明解决的是人生存所依赖的人文社会环境。 **生态文明：** 生态文明的发展在于寻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生态文明解决的是人生存所依赖的自然环境问题。

###### 2. 五个文明相互关系

物质文明为其他文明形态提供物质基础。

政治文明为其他文明形态提供制度保障。

精神文明为其他文明形态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社会文明是“五个文明”结构的最高层次。

生态文明是“五个文明”结构的环境层次。

###### 3. 推动五个文明协调发展

树立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观。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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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五个文明建设。

##### 二、简述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 1. 地方性法规制定权：

（1）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

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3）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开展协同立法。

###### 2. 重大事务决定权：

（1）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科学、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 审查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3）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

###### 3. 监督权：

我国地方各级人大有权监督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的工作。如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 4. 人事任免权：

选举和罢免本地区相关领导人。

###### 5. 其他职权：

包括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职能。

##### 三、简述我国公民人身权利限制的条件

###### 1. 限制条件：

（1）做出限制行为的机关必须是合法的国家机关。

（2）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原因。

（3）必须遵循合法的程序。

###### 2. 宪法保障：保障原则：

（1）法律保留原则：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属于 “绝对法律保留”范畴，只能由法律规定。

（2） 明确性原则：对于人身权利的限制措施必须内容明确、界限清晰，特别是反对“口袋罪”。

（3） 比例原则：限制人身权利的强制措施需要符合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

**程序保障：** 人身权利的程序性保障也至关重要，包括从宪法程序保障，建立有效的合宪性审查机制及保障审判独立。

##### 四、论述宪法解释的功能和主要类型

> [!note]- 复习提示
> 论述题首先要答出论述题中相关名词的含义，再按照要求分点作答。

###### 1. 宪法解释的含义：

宪法解释是指宪法的实施过程中，由特定主体对宪法精神、宪法规范等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2. 功能：

（1） 明确宪法的含义。因为宪法具有原则性与概括性的特点。

（2）补充宪法的缺漏。与宪法修改相比，不会损害宪法权威，成本低。

（3）使宪法适应社会现实的变迁。保证了宪法的稳定性，维护宪法的权威。

（4）维护法制的统一性。主要是通过违宪审查制度来保障的。

3. 类型：

（1） 文义解释：是指按照宪法文字的明确含义和惯常用法来确定宪法的意义。（只有当运用文义解释方法不能得出唯一结论时，才能运用其他解释方法。）

（2）体系解释：是指从宪法条文在宪法典中的地位与位置以及与具体条文的相互关系出发来推定该条文的意义，以保证宪法规范内在逻辑的统一性。

（3）扩张解释：对宪法含义做扩大解释，伸张其含义；限缩解释：当宪法规定过于宽泛时，解释者限制或缩小其含义。

（4）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确定制宪者在制宪当时的意图来确定宪法规范的意义。

（5） 比较解释：是指参考外国宪法以及宪法解释来确定本国宪法的意义。

（6） 目的解释：是指以宪法规范的目的，即宪法的整体目的，来阐释文字的意义。

（7）社会学解释：是指在宪法解释出现多种可能时，通过考察各种解释可能导致的社会效果来确定最终的解释。

#####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 制定、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 2/3 以上多数通过。

2. 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是指涉及整个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具有根本性和全局性关系的法律。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相关法律。（2023 立法法）

4. 选举、决定和罢免中央国家领导人：

（1）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家监察委主任、常委会组成人员；

（2）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根据总理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根据中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副主席和委员；

（3）罢免案全国人大主席团或三个以上代表团或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即获通过。

5. 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1）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 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4）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5）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等国家重大事项的权力。

6. 最高监督权：

（1）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可以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2） 国务院、最高法、最高检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3） 中央军委主席也对全国人大负责。

##### 六、我国公民享有的社会经济权利

###### 1. 劳动权

劳动权是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权主要包括 **劳动就业权** 和 **取得报酬权** ，劳动就业权是劳动权的核心内容，劳动报酬是公民付出一定劳动后的物质补偿。

特征：

（1）劳动权具有平等性：凡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权参加劳动。

（2）参加社会劳动的公民有权根据所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获得相应的报酬。

（3）劳动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 2. 休息权

休息权是指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权利，是劳动者获得生存的必要条件。

特征：

（1）休息权是实现劳动权的必要条件。

（2）休息权是劳动者享受文化生活，自我提高的重要权利。

（3）休息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在享有休息权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其权利。

###### 3. 财产权

公民管理、运用财产取得利益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的财产权的基本内容：

（1）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 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3）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

###### 4. 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 5. 物质帮助权

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在特定情况下，不能以自己的劳动获得物质生活资料，或以获得的劳动报酬不能完全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时，享有由国家和社会给予金钱或实物帮助的权利。

具体内容：

（1）发展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2）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3）对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帮助和安排他们的劳动、生活、教育；

（4）对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由政府收容救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实行五保户制度。

##### 七、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 普遍性原则

指依照法律，公民除依年龄规定和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外，在法律上不受任何其他限制而

享有选举权的一项选举原则。

法律规定：

（1）依照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2）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3）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或涉嫌犯有这类罪行而正在接受调查或起诉审判的人，经法院或检察院决定，在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

2. 平等性原则

指在选举中，一切选民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其所投选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一项选举原则。

表现：

（1） 除法律规定当选人应具备的条件外，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享有相同的投票权，一般表现为只有一个投票权；

（3）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数相同；

（4）所有代表在代议机关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5）对在选举中处于弱势地位的选民给予特殊保护；

（6）我国实践中存在的复值选权：少数民族、职业军人。

3.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凡人民代表、官员的选举，不由选民直接选定，而由选民选出的代表选定，为间接选举；反之，为直接选举。

（1）市级以上人大代表选举，由下级人大选举。

（2）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4. 秘密投票原则

包括秘密写票和无记名投票两个程序。

5. 差额选举原则

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人数与应选人人数相同；差额选举制则是指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人的人数。

##### 八、试比较分析不同类型的宪法监督制度 【比较分析类的论述题应当先答出不同类型的定义以及特征，之后可以按照含义、目标、对象、主体、启动主体、方式、程序、结果、意义的顺序进行比较分析】

**定义：** 宪法监督制度是指特定机关依据宪法规范对公权力机关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 1. 司法机关审查

（除日本外大多为英美法系国家）：

（1） 只在具体案件中对立法的合宪性进行附带性审查；

（2）对违宪立法的判决产生具体而非普遍的效力（普通法系的先例约束规则使得该法事实上失去效力）；

（3）美国联邦法院有纵向与横向的审查方式。

###### 2. 专门机构审查

（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

（1）可以对公权力行为进行抽象审查；

（2）一审终审制；

（3）专门机构的裁决具有一般效力，其有权撤销违宪的法律，使其失去效力；

（4）专门机构有权对法律进行抽象审查的同时，还享有具体审查权。

###### 3. 最高权力机关审查

（中国）：

（5）违宪审查机关是最高权力机关；

（6）立法机关自行审查其所制定法律的合宪性。

###### 4. 议会与法院双重审查

（英国）：

（1）议会享有对法律审查、修改、废除的权力；

（2）法院有权对议会立法作出与公约权利不相容的宣告。 **相同点** ：（1） 只有适格主体才能行使宪法监督权。

（2） 宪法监督对象主要包括公权力行为（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其中，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主要对象。

（3）宪法监督以宪法规范为直接依据，审查以确认审查内容是否符合宪法为直接目的。

（4）宪法监督需要作出裁决结论。 **不同点：** （1）拥有宪法监督权的机构不同

（2）宪法监督的方式不同。以宪法监督的开展是否需要依托具体案件为标准，分为抽象性审查和具体性审查，抽象性审查以保障宪法最高效力下国家法秩序的统一为主要目标，而具体性审查以基本权利的保护和救济为主旨。 **①抽象性审查** （法国）

是指不基于具体案件所存在的争议而对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的审查。

特征：

对法律进行宪法审查的启动并不基于具体案件的争议；

抽象性审查的启动一般需要特定主体提请；

抽象审查所作出的宪法裁决具有一般效力。 **②具体性审查** （美国）

具体性审查是指基于具体案件争议而对公权力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

特征：

具体性审查启动基于案件性争议；

具体性审查的启动需要原告资格适格；

具体性审查内容包括公权力行为，不仅包括立法行为，行政行为与司法裁判也可以成为具体性审查的内容。

（3）宪法监督结果的效力不同。司法机关审查对违宪立法的判决产生具体而非普遍的效力（普通法系的先例约束规则使得该法事实上失去效力）；专门机构的裁决具有一般效力，其有权撤销违宪的法律，使其失去效力。

（4）宪法监督的对象不同。司法机关审查只在具体案件中对立法的合宪性进行附带性审查；专门机构审查可以对公权力行为进行抽象审查；最高权力机关审查审查其所制定法律的合宪性；议会与法院双重审查享有对法律审查、修改、废除的权力。

##### 九、简述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1. 最高人民法院

（1）一审管辖权 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上诉管辖权

①审理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②审理按照全人常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3） 审判监督权

①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②审判最高检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

（4） 司法解释权

对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5）死刑核准权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院核准。

（6）2018 年法院组织法

①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②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最高院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由最高院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

2.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3. 专门人民法院

（1）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

（2）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4. 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法院的组织、案件管辖范围和法官任免，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5. 内部机构

（1）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专业审判庭。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综合审判庭或者不设审判庭。

（2）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不设综合业务机构。

（3）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审判辅助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

##### 十、简述2018宪法修正案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内容

###### 1. 性质。

修正案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凸显了其国家性而不是行政性。

###### 2. 构成，包括纵向与横向两个方面。

就纵向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就横向而言，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其中，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 3. 产生，包括机关的产生与人员的产生。

就机关而言，监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就人员而言，监察委员会主任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 4. 组织、职权

，由法律规定。

###### 5. 领导体制。

修正案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 6. 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为了更好地实现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监察机关的职务。

###### 7. 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的关系。

一方面，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

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另一方面，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 十一、简述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内容

1. 行政管理权

2. 立法权：在自治范围内享有立法权，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生效，备案时仅就与中央事务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如认为违背基本法，可将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

3.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拘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

4. 一定的处理对外事务的权能：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 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等。

5. 其他权力：财政独立不上缴，税收制度独立，发行自己的货币。

6. 参与管理全国性事务的权力：参加全国人大、政协，在中央国家机关担任公职。

##### 十二、试论述宪法对我国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保障

###### 1. 劳动权

（1）劳动权具有平等性：凡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权参加劳动。

（2）参加社会劳动的公民有权根据所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获得相应的报酬。

（3）劳动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 2. 休息权

（1）休息权是实现劳动权的必要条件。

（2）休息权是劳动者享受文化生活，自我提高的重要权利。

（3）休息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在享有休息权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其权利。

###### 3. 财产权

（1）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 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3）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

保护公民财产权的主要方式：刑事制裁、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 4. 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 5. 物质帮助权

（1）发展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2）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3）对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帮助和安排他们的劳动、生活、教育；

（4）对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由政府收容救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实行五保户制度；社会经济权利的实现根本上有赖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主要依靠立法和行政手段加以推

进，而通过司法保障的途径保障基本的社会经济权利也应逐步得到重视。

##### 十三、国家主席的地位和任职资格

国家主席地位：

（1） 中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

（2） 国家主席对外享受国家最高礼遇，代表国家，其行为视为国家行为。

任职资格：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 十四、我国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

我国现行《宪法》第 36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是：

（1）每个公民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2）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3）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种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教派的自由；

（4）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5）有按照宗教信仰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也有不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

##### 十五、检察院的性质和职权

1. 性质：

（1）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2）法律监督是国家力维护宪法和法律统一实施而实行的一种专门监督，这种专门监督的权力，通称检察权。

（3）在我国，人民检察院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实行监督，以保障宪法和法律正确、统一的实施。

2. 职权：

（1）特种法纪监督：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按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普通法纪监督：对于直接受理的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等案件进行侦查。

（3）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免于起诉。

（4）对公安机关的侦察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5）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

（6）对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

（8）对刑事判决、裁定及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改机关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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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处可结合刑事诉讼相关知识进行记忆。

##### 十六、论述国务院的总理负责制

1. 国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任期 5 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地位：

（1） 国务院对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内是中央人民政府。

（2） 国务院从属于全国人大，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3） 国务院在全国行政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

2. 总理负责制：即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其主持的国务院工作有完全的决定权并承担全部责任。

（1）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任命总理，表明总理受命于国家，接受人民的委托，担负起领导国务院的责任。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表明总理对国务院的责任和在国务院的领导地位。

（3）总理召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凡属于重大问题，都由这两种会议充分讨论，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由总理集中正确意见作出决定，体现总理的领导作用。

（4） 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等均由总理签署。

（5）总理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实行总理责任制并不意味着总理可以独断专行，而是要求总理必须在民主基础上进行高度集中，从而保证责任明确，行动迅速，以有利于提高国务院的工作效率，避免人浮于事的现象。因此，总理负责制实际上是民主集中制的一种特殊运用。

3. 总理的职权：

（1）执行宪法和法律，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

（2）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

（3）提出议案权；

（4）对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及管理权；

（5）组织、领导和管理全国各项行政工作；

（6）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十七、简述人民主权原则的内涵

人民主权原则，又可称为“主权在民”原则、国民主权原则，其在理论上要解决的是国家权力即主权的归属问题。

1. 西方国家：人民主权学说制度化为代议制。议会至上和议会主权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制度体现。

2. 社会主义国家：无一例外地承认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并以此作为重要的宪法原则，但理论基础与实践与西方不同。

3. 世界各国宪法一般都从三个方面体现人民主权原则：

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

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来保障人民主权；

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

4. 我国

（1）《宪法》第 2 条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3）我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4）《宪法》第二章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 十八、简述公民的人格尊严的宪法含义

（1）宪法学中公民的人格尊严即公民的人格权，它反映的是公民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公权利；而民事意义上的人格权，是指由法律所认可的人格主体地位，具有权利能力的含义，或多指与个人不可分离的身体、自 由、名誉以及姓名、肖像、个人隐私等利益，它反映的是私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2）狭义的人格权是指与个人人格价值具有基本关联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主要包括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以及隐私权。

（3）广义的人格权，同时还包括构成人格本质的个人生命、身体、精神以及与个人生活相关联的利益等内容。

（4）我国现行《宪法》第 38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宪法这一规定中的“人格尊严”相当于狭义上的人格权。

##### 十九、简述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务保障

代表职务的保障：

（1） 言论免责权：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在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种会议的发言，也不受法律追究。

（2）人身特别保护权：全国人大开会期间，未经全国人大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未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若是现行犯被拘捕的，必须立即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3）履行职务的时间和物质保障权。

（4）对阻碍全国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处置：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妨害公务罪、报复陷害罪等。

##### 二十、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 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并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只有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进行修改。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5 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 2/3 以上的多数通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的实施有利于保证宪法的权威性，确保宪法的施行。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基本法律主要是指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等方面的法律。由于这些法律涉及整个国家生活，关系到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制定和修改。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的人选。对于以上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 3 个以上代表团或者 1/10 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他们的罢免案。罢免案由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审议，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即获通过。

（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包括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

（5）监督权。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也要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简述我国人民法院实行的审级制度。答：我国人民法院实行的审级制度是四级两审终审制，即凡案件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如果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以按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应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得再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判的案件都是终审案件。

##### 二十一、简述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 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进行审判工作中，必须遵守以下主要原则：

（1）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2）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公开审判原则。即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的案件外，一律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应公开宣判。

（4）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5）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6）合议制原则。即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

（7） 回避原则。这是指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人不应参加案件的审理。

##### 二十二、简述我国国家主席的职权

根据《宪法》 的规定，国家主席的职权主要有：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施行。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动员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等。

（2）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正式确定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或免职。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出或召回驻外大使。

（3）外交权。国家主席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这种仪式也叫递交国书仪式。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4）荣典权。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人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

##### 二十三、试论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

从世界各国的宪政实践来看，尽管各国宪法实施保障的工作方式、方法互有差异，但其

基本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以被审查的对象是否已经生效为根据，可以分为事先审查、事后审查及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三种方式。

①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它是指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尚未正式颁布实施之前，由有权机关对其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如果发现违宪，即予立即修改、纠正。实行这种审查方式的国家，都把法律及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作为审查的唯一内容。事先审查制的优点是，宪法实施保障机关工作积极主动，把关严密，可以防止违宪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出台。其缺点是有时会延误时间，影响立法工作效率。

②事后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之后，或者在特定行为产生实际影响之后，由有权机关对其是否合宪进行的审查。事后审查往往根据特定主体提出的合宪性审查请求而发生；有些国家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关有时也会进行主动审查；个别国家的普通法院在具体诉讼中，也会对涉及的法律及法律性文件进行事后审查；有的国家，特定主体的行为也可能成为事后审查的对象。事后审查比较尊重立法机关及其他机关实施宪法、行使法定职权的主动性，有利于保障立法和行政的效率。其缺点在于：由于审查滞后，不利于预防和减少违宪事件的发生。

③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为了更好地发挥宪法实施保障机制的作用，克服以上两种审查方式的缺陷，有些国家采取了将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结合起来的审查方式。

（2） 以审查的起因为根据，可以分为附带审查、起诉审查和提请审查三种方式。

①附带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拟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的审查。由此可见，特定的诉案是附带审查的前提，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附带审查的对象。

②起诉审查。一般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在自己宪法上的权力或者权利受到侵犯或者可能受到侵犯时，依法诉请宪法实施保障机关对特定法律性文件和行为的合宪性进行的审查。一般来说，起诉审查必须以存在接受宪法控诉的机关和宪法诉讼制度为前提。

③提请审查。是指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领导人依法将有异议的法律性文件或行为，提请该国宪法实施保障机关进行的合宪性审查。

##### 二十四、简述我国宪法中对于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1. 妇女的权利保护

（1）宪法条文

《宪法》第 48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2） 内容

政治权利方面：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各项政治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方面：妇女在广泛的经济生活中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同工同酬权、平等就业权、特殊劳动保护权以及生育权等。

妇女在家庭生活中平等权利的保护：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包括了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都有平等的处理权等内容。

2. 儿童、老人的权利保护

我国宪法规定，婚姻、老人、妇女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

老人、妇女和儿童。

3. 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保护

（1）我国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2）我国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3）我国保护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①庇护权是一国公民因政治原因请求另一国准予其进入该国居留，或已进入该国请求准予在该国居留，经该国政府批准，享有受庇护的权利。

②享有庇护权的外国人在所在国的保护下，不被引渡或驱逐。

③受庇护的外国人应当遵守居留国的法律，享有外国侨民的待遇。

##### 二十五、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职权

1. 根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权

（1）有权制定、修改和补充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2）人大闭会期间，在不同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条件下，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

（3）经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制定相关法律。

2. 宪法和法律解释权

《立法法》第一百一十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 监督权

（1）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2）有权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4. 重大事项决定权

（1）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2）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决定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3）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4）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5）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6）决定特赦；

（7）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家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

（8）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总动员；

（9）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10）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出的议案，决定国务院各部委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等。

5. 人事任免权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

（1）根据总理提名，决定除副总理和国务委员以外其他国务院组成人员。

（2）根据中央军委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

在任何时间

（1）根据国家监察委主任提名，任免国家监察委其他组成人员。

（2）根据最高院院长与最高检检察长提名，任免最高院、最高检其他组成人员。

（3）批准省高检检察长的任免。

##### 二十六、合宪性、合法性、适当性审查的区别与联系  *【论文（王锴）】*

成立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并将问题转向“如何开展合宪性审查工作”。长期以来，我国针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存在三种模式，即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从审查实践来看，三者界限的模糊已经严重影响了合宪性审查功能的发挥，因此有必要对三者的区别进行厘清。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最主要的不同体现在审查内容上。 **一方面，** 合宪性审查的本质是对下位的初级规则是否违反作为初级规则效力基础的次级规则进行审查，合法性审查的本质则是审查下位的初级规则是否抵触上位的初级规则； **另一方面，** 合宪性审查是审查下位法是否违反宪法中规定的 “什么是有效的立法” 的标准，包括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而合法性审查则主要审查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的立法目的。同时，与合宪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都针对下位法是否超越上位法设定的框架不同，适当性审查是在上位法的框架内针对下位法的立法裁量是否适当进行审查，过度禁止、不足禁止和恣意禁止分别构成了立法裁量权行使的上限、下限和边限。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三者虽然存在不同，但也具有联系。在实际操作中，应当遵循“先合法性审查、再合宪性审查、最后适当性审查” 的阶层性审查次序。

##### 二十七、中国宪法上基本权利限制的形式要件  *【论文（陈楚风）】*

中国宪法上有多项基本权利属于无保留的基本权利，即相应的基本权利条文中既无明确的法律保留附款，也无明确的宪法保留附款。针对此类基本权利的限制应当适用何种形式要件，学理层面存在适用法律保留、适用宪法保留、保留否弃三种理论观点。中国宪法未明文规定基本权利限制的形式要件，目的在于促进基本权利保障程度的最大化。保留否弃的观点背离了基本权利保障程度最大化的规范目的。宪法保留虽在理念上契合这一规范目的，但从比较法上看，其内涵在实践中往往发生蜕变，以致失去基本权利限制形式要件的意义，因而亦不可行。适用法律保留不仅有利于充分保障基本权利，也能得到民主与法治原则、功能适当理论以及宪法第 33 条第 4 款的支持。

##### 二十八、简述政治权利的含义

政治权利，亦称参政权，它是指依照宪法规定，公民参加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和在政治上享有的表达个人意见与见解的自由权。

学理界定：我国《宪法》第 34 条规定的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第 35 条规定的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 附录2：期末真题（回忆版）

#### 2024-2025第2学期宪法学

##### 一、选择题

部分考点：

备案审查、国务院直属机关、民法典中宪法的适用、公民有年龄限制的权利（选举权）、有权制定规章的主体等

##### 二、名词解释

1. 国体和政体

2. 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

3. 君主立宪制和共和制

##### 三、简答题

1. 简述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划

2. 简述比例原则

3. 简述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地位和性质

##### 四、论述题

试论宪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

##### 五、案例分析题

1. 对公安局拒绝朱某改名申请进行合宪性分析。

2. 论《姓名登记条例（初稿）》 的合宪性。

#### 2024-2025第1学期宪法学

##### 一、选择题（每题 2 分，共 20 分）

**部分考点：**

1. 法律的绝对保留的事由

2. 契约论霍布斯、洛克、卢梭：人民与人民/统治者；全部/部分出让权利

3. 宪法的内容具有根本性

##### 二、概念辨析（每题 5 分，共 10 分）

1. 单一制和总统制

2. 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 三、简答题（每题 5 分，共 10 分）

1. 总统制的概念和特点

2. 基本权利的主体，以及公法人是否可以成为基本权利的主体

##### 四、论述题（15 分）

宪法解释的五种方法并分别举例

##### 五、案例分析题（15 分）

1. 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启动方式和主体。（5 分）

2. 基本权利的合宪性审查（受教育权）。（10 分）

#### 2023-2024第2学期宪法学

##### 一、名词辨析

1. 君主立宪制和共和制有

2.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3. 宪法修改和宪法变迁

##### 二、简答题

1. 《立法法》 中绝对法律保留的内容

2. 我国宪法监督的主体

3. 社会经济权利的内容

##### 三、论述题

论述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关系

##### 四、案例分析

1. 本案中立法机关应该如何对 “超生即辞退”这一规定进行备案审查。

2. 对 “超生即辞退”这一规定进行合宪性分析。

#### 2022-2023学年第二学期

##### 一、辨析题

1. 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2. 平等选举权和夏值选举权

3. 单一制和联邦制

4. 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

##### 二、简答题

1. 从立法和行政的关系论述议会制和总统制的区别

2. 选举在现代民主政治的意义

3. 社会经济权的内容

##### 三、论述题

分析和论述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机关

##### 四、案例分析题

1. 被赋红码涉及哪些基本权利

2. 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是应该如何救济，以及可以给予哪些救济手段

#### 2021-2022学年第二学期B卷

#####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四个选择项中只有一个正确选项。共 10 题，每题 2 分，共 20 分）

1. 我国《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关于上述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该条文中的两处“法律”均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B. 宪法只能通过立法才能发挥其约束力

C. 该条文所规定的内容是实然判断而非应然判断

D. 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需要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宪法监督制度

2. 宪法的制定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程序创制宪法的活动。关于宪法的制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制宪权和修宪权是具有相同性质的根源性的国家权力

B. 人民可以通过对宪法草案发表意见来参与制宪活动

C. 我国宪法的制定由十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并经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D. 1954 年《宪法》通过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公布

3. 关于我国 1982 年《宪法》 的结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这部宪法只有正文

B. 这部宪法由序言和正文构成

C. 这部宪法由序言、正文和附则构成

D. 这部宪法的附则包含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的规定

4. 根据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下列关于我国土地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A. 我国城市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B. 2019 年《土地管理法》修改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完善了土地征收制度

C.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D.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5.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每次选举前选民资格都要进行重新登记

B.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 15 日以前公布

C.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诉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D. 法院对于选民名单意见的起诉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6. 根据我国《宪法》，关于行政建置和行政区划，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B.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C. 国务院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D. 省、直辖市、地级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7. 将 “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纳入爱国统一战线的范围是与时俱进地完善宪法的内在要求，将该内容载入我国《宪法》 的是下列哪一宪法修正案？

A. 1988 年宪法修正案

B. 1993 年宪法修正案

C. 2004 年宪法修正案

D. 2018 年宪法修正案

8. 根据我国《宪法》，下列哪一项不 ．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A. 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和国务委员的人选

B.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C. 监督中央军委和国家监察委的工作

D. 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9. 2022 年 3 月 1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根据该法，民族 乡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从事下列哪一行为？

A.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B. 制定具有民族特点的政府规章

C. 自行确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

D. 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10. 某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某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关于该条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法院发现该决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可以在其判决中宣布该条例无效

B. 该条例应由该市人大常委会直接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C. 文化部有关文化保护的规定效力高于该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条例

D. 若该条例不适当，省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该条例

##### 二、概念辨析题（请指出下列各组相关概念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共 3 题，每题 5 分，共 15 分）

11. 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

12.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13. 宪法保留和法律保留

##### 三、简答题（共 3 题，每题 8 分，共 24 分）

14. 简述我国《宪法》“五个文明”规定的主要内容。

15. 简述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16. 简述我国公民人身权利限制的条件。

##### 四、论述题（15 分）

###### 17. 论宪法解释的功能和主要类型。

##### 五、案例分析题（26 分）

**材料：**

2021 年 12 月 21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在作 2021 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时称：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有关行政部门为调查计划生育违法事实，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对拒不配合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例如，某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的计生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涉嫌违法生育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或者区县（自治县）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以查明事实，当事人应当配合。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

以及当事人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

据不完全统计，2002 年到 2009 年，广西、重庆、湖南、湖北、贵州等省份相继在计生条例中写入此类条款。其中，贵州和重庆还规定了当事人拒绝亲子鉴定后的处罚措施。

请结合以上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18. 根据我国《立法法》 的规定，某省的《计生条例》该如何进行备案审查？（10 分）

19. 请对材料中《计生条例》有关亲子鉴定的规定进行合宪性分析。（16 分）

#### 2020-2021学年第二学期宪法学

##### 一、选择题（每题 1 分，共 20 分）

*具体题目暂未能收录，题量与分值供参考。*

##### 二、概念辨析（每题 5 分，共 15 分）

1. 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和民族区域机关自治权

2. 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

3. 单一制和联邦制

##### 三、简答题（每题 5 分，共 15 分）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2. 我国公民享有的社会经济权利

3.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 四、论述题（20 分）

为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各国建立了不同的宪法监督体制，由不同机构承担宪法监督职责，形成不同的宪法监督类型。试比较分析不同类型的宪法监督制度。

##### 五、案例分析题（30 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了，“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第十五条规定了，“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由公民对此提出合宪性审查建议，认为与宪法有关精神不一致。

全国人大法工委经审查认为，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国家提出城乡融合发展，城乡发展差 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将逐渐缩小，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差异也应当随之取消。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实施修改完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请结合上述背景资料，运用宪法理论与规定解析下述问题：

1. 全国人大法工委做出合宪性审查建议的宪法依据是什么？（10 分）

2. 除公民之外，还有哪些主体可以提出合宪性审查要求或者建议？（5 分）

3. 《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十五条相关内容是否合乎宪法？（15 分）

#### 2019-2020学年第二学期宪法学A卷

考试形式：开卷**答题要求：

###### 1. 请在电脑上以WORD文件作答，配以学校规定的特定封面。

2. 可以查阅各类参考资料，引用他人观点需明确注释，严禁抄袭。

3. 请独自完成，如有雷同试卷以零分计。

4. 请在 2020 年 6 月 24 日 21 点前将答案电子版发送到主讲老师指定的邮箱。

5. 文档格式可参照试题格式；注释可采用自 己熟悉的方式，不作统一要求。 **一、论述题（以下两题选做一题，50分，3000-6000字）1.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请围绕以下三项内容，论述宪法和民法的关系。** （1） 宪法第 5 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民法典》第 1 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 宪法第 3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民法典》第 4 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3）宪法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详细规定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民法典》详细规定了民事主体的物权、债权、人格权等各项权利。 **2.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但一些中介机构违法在境内采集孕妇血液样本，并携带或邮寄至境外进行胎儿性别等基因检测，一般称为“寄血验子”。2015年末，A省B市警方侦破一起“寄血验子案”，涉案人员300余人，涉案金额超过2亿元。根据A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警方以非法行医罪对参与运输血液至境外鉴定的人员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检察院也以非法行医罪提起公诉。案件代理律师认为A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扩大了非法行医罪的适用范围，并且高级人民法院无权作出司法解释或制定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遂于2016年起向中央多部门反映情况。** 假设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 A 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根据上述材料并参考下述条文，请以案件代理律师的身份，起草一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审查建议书，内容至少包括：

（1）该案件涉及哪些基本权利；

（2）《意见》是否对公民的基本权利构成限制；

（3）该等限制是否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要求建议书内容翔实、逻辑清晰、说理充分。

附：

A 省高级人民法院《意见》 第 X 条：刑法第 336 条第一款【非法行医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5） 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 3 人次以上的；（6） 因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7） 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另可参考以下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条文（但不限于这些条文）：

《刑法》 第 336 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 年） 第 36 条；《立法法》 第 8 条、第 9 条、104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 5 号） 第 2 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

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9 号） 第 23 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1986 年） 第 2 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法发〔2012〕2 号） 第 2 条。 **二、案例分析题（共一题，50分，3000-6000字）** 杨某的丈夫是军队中从事文艺工作的士兵，张某在明知此事的情况下仍然与杨某保持同居关系长达半年之久。此后因杨某向张某索要钱财，二人发生争吵，张某一怒之下将杨某杀害。张某随即被逮捕并被提起公诉。

杨某父母在得知消息后频频上访，要求判决张某死刑，给当地政府的“维稳” 工作带来很大压力。为维护社会稳定，本案一审法院多次出面协调，最终与杨某父母签订了一份 “死刑保证书”，承诺判决张某死刑；杨某父母承诺只要一审法院判张某死刑，不论将来张某是否上诉以及上诉结果如何，他们都保证不再上访。

3 个月后，一审法院判处张某死刑。张某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1） 一审法院明显违背了《宪法》 第 131 条规定的独立审判原则；（2） 虽然死刑是《刑法》 规定的刑罚类型，但并不符合宪法学的比例原则；（3） 《刑法》 第 259 条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这一规定将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或结婚和与其他人同居或结婚差别对待，不符合宪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假设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及案件所涉法律是否符合宪法具有审查权，请以案件二审法官的身份，根据我国的宪法原理和规范对上诉人的三个理由分别进行回应。

假设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及案件所涉法律是否符合宪法具有审查权，请以案件二审法官的身份，根据我国的宪法原理和规范对上诉人的三个理由分别进行回应。

#### 2018-2019学年第二学期宪法学A卷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四个选择项中只有一个正确选项。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1、下列哪一项是我国宪法的渊源？ ()

A、宪法性法律 B、宪法典 C、宪法判例 D、国际条约

2、关于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下列哪一项的理解是不正确的 ()

A、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但当普通法律未写入 “依据宪法，制定本法”时则不

构成该部法律的基础和依据

B、我国现行宪法序言中明确规定了我国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C、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是合宪性审查制度建立的前提

D、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表明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3、对基本权利的理解，下列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

A、基本权利是法定权利

B、基本权利受到限制是一般情形，特别情形下基本权利不受限制

C、基本权利是宪法价值体系的核心

D、基本权利与人权是具有关联性的一对概念

4、下列哪一项是 2018 年宪法修改的内容？ ()

A、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B、将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

C、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D、确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5、根据现存《宪法》，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

A、国家鼓励自学成才

B、国家提倡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C、国家举办各种学校，发展初等义务教育

D、国家禁止除国家以外的其他社会力量举办教育事业

6、下列哪一项不是我国现行《宪法》 的规定？ ()

A、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法大小石桥搜集整理 中国政法大学期末真题系列

B、公民有出版自由

C、公民有罢工自由

D、公民对国家机关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7、根据现行《宪法》 的规定，下列哪一项的表述是不正确的？ ()

A、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B、上级监察委员会监督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C、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D、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8、下列关于财政经济委员会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

A、财政经济委员会接受全国人大的领导

B、财政经济委员会是全国人大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之一

C、财政经济委员会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D、财政经济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的工作委员会之一

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36 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宪法当中哪一项基本权利的法律保障？ ()

A、劳动权 B、休息权

C、财产权 D、社会保障权

10、根据现行《宪法》，下列对女性权利的理解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

A、国家培养妇女干部，并对女干部选拔给予合理差别的优先考虑

B、男女同工同酬

C、女性享有与男性平等的选举权

D、母亲受国家的保护 **二、概念辨析题（请指出下列各组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共4题，每题5分，共20分）** 1.单一制和联邦制

2. 宪法实施和宪法监督

3. 民族区域自治和基层群众自治

4. 言论自由与通信自由 **三、简答题（请简单回答下列问题。共4题，每题6分，共24分）** 1、简述宪法解释体制的主要类型

2、简述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3、简述 2018 年宪法修正案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内容

4、简述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内容 **四、论述题（请论述下面的问题，共1题，15分）** 试论宪法对我国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保障 **五、材料分析题（请根据以下材料进行分析，每小题7分，共21分）** 材料一、

2018 年 3 月 11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2018 年 6 月 22 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立法法》 《监督法》 等法律中规定的“法律委员会” 职责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来承担；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等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

材料二、

经过三次审议 2018 年 10 月 26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人民法院组织法》 的修改议案，这是该法自 1979 年 7 月实施以来的首次“大修”，将原有的 3 章 40 条扩充至 6 章 59 条，体系框架上也作了较大调整。在《人民法院组织法》 的修改过程中，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修改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题为《关于〈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草案第三次审议稿） 〉 修改意见的报告》

结合以上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1、简述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我国宪法监督的意义

2、一种观点认为：本次《人民法院组织法》 的修改幅度大，应由全国人大通过；另一种观点认为：此次修改虽然修订条文较多，但没有改变人民法院的性质、地位、职权、基本组织体系、基本活动准则原则，因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修改。请结合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的划分，对上述观点进行评价。

3、分析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人民法院组织法》 的修改案进行审议的内容及性质（可以但限于结合以上争议）

#### 2016-2017学年第二学期宪法学A卷

##### 一、辨析题

宪法与宪政

司法机关审查与专门机构审查自治区与特别行政区

受教育权与劳动权

##### 二、简答题

国家主席的地位和任职资格

我国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检察院的性质和职权

##### 三、论述题

国务院的总理负责制

##### 四、分析题

材料主要是温州部分土地产权到期，有关部门要求续费的新闻，物权法规定，住宅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

宪法条款：“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和“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

根据题目中的问题和给出的宪法条款分析这个问题应该如何解决，给出方案，一定说明方案理由。

#### 2015-2016学年第二学期宪法学A卷

一、单选1’*15=15’**记不清了。知识点涉及到

列宁：宪法是写满人民权利的一张纸。

直接选举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 1/3 到 1 倍。

议会制的特点。

公民基本权利。

具体年份的宪法修正案

……

都是课本上一些零碎的知识点**二、概念辨析（说出这些概念的联系和区别）6’*4=24’**宪法性法律和法律

单一制和联邦制

物质帮助权和财产权

个人负责制和集体负责制**三、简答题7’*3=21’**简述人民主权原则内涵

简述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简述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机构和设置原则**四、论述题15’*1=15’ **基于“宪法效力”理论，论述违宪审查制度的存在基础和主要内容。** 五、材料分析题25’*1=25’**材料大意：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控烟条例》，公共场合不能吸烟。

1. 吸烟是自由吗？宪法保障这种权利吗？请用宪法规范和原理说明。8 分

2. 分析证明，吸烟危害他人健康。请问通过立法限制基本权利的宪法依据？7 分

3. 从 “基本权利的限制”和“中央和地方立法权分权” 的角度，论述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控烟条例》 的正当性。10 分

#### 2010-2011学年第二学期宪法学A卷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每题1分，共20分）**1、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的标准是 ()

A、宪法的内容不同B、宪法的效力不同

C、宪法的制定主体不同D、宪法的制定程序不同

2、下列关于我国宪法修改的表述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

B、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提议修改宪法

C、1/5 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提议修改宪法

D、宪法修正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出席会议代表的 2/3 以上的多数通过才可生效

3、我国在哪一年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 ()

A、1999 年 B、1988 年 C、1998 年 D、1993 年

4、下列我国宪法各条款中最直接地体现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B、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C、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D、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5、社会权利作为公民的一类基本权利，在现代社会受到很多国家宪法保障。这一做法始于下列哪一部宪法？ ()

A、1875 年的法国宪法 B、1889 年的日本宪法

C、1919 年的德国魏玛宪法 D、1918 年的苏俄宪法

6、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现行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可以得到国家物质帮助的情形？ ()

A、公民在年老时 B、公民在疾病时

C、公民在遭受自然灾害时 D、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时

7、下列各项公民的基本权利或自由中，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是 ()

A、劳动权

B、结社自由

C、受教育权

D、传教自由

8、出版自由属于我国公民的什么权利或自由？ ()

A、政治自由 B、人身自由

C、文化教育权利 D、精神权利

9、根据现行宪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 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A、30 周岁B、40 周岁C、35 周岁D、45 周岁

10、根据现行宪法和《立法法》，下列选项中哪一行为是符合宪法或法律的？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决定某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B、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规定犯罪与刑罚

C、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D、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撤销香港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

11、根据 1949 年《共同纲领》的规定，下列哪一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领导机关？ ()

A、中央军事委员会

B、中国共产党中央

C、国防委员会

D、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

12、根据我国《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

A、在新选区继续有效 B、在原选区继续有效

C、有该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中止 D、自行终止

13、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民族乡的人民政府

B、我国基层政权应当领导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C、我国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司法机关必须接受中央司法机关的监督

D、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要对人民政府负责

14、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中的哪一职位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

A、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B、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

C、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D、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5、1988 年，我国设立了海南省。下列有关海南省设置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海南省的设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B、海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的确定由国务院决定

C、海南省内部县级行政区域的设置由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决定

D、海南省内部乡级行政区域的设置由海南省所属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16、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召集临时会议；提议召集临时会议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或（）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A、2/3 B、1/2 C、1/5 D、1/3

17、根据现行宪法，下列各项职权中哪一项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

A、决定国家财政预算案

B、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任免国务委员

C、决定特赦

D、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18、根据现行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 ()

A、华侨代表 B、妇女代表 C、军队代表 D、少数民族代表

19、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 人组成

A、5-7 人 B、5-8 人 C、3-7 人 D、5-9 人

20、下列有关我国各民主党派的地位和性质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民主党派和共产党是联合执政党

B、民主党派是反对党

C、民主党派是在野党

D、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二、比较下列各对宪法学中的基本概念，阐释其异同（每题6分，共30分）** 1、宪法与宪政

2、人权与主权

3、公民与人民

4、议会制与总统制

5、出版自由与文学艺术创作自由 **三、简答题（每题6分，共12分）** 1、简述违宪审查制度中司法机关审查的特点

2、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 **四、法条分析题（共13分）** 试对下列宪法规范作比较分析

我国 1954 年宪法第 78 条：“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

我国 1982 年宪法第 126 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五、阅读下列材料，运用宪法学知识回答各项问题（共25分）** 材料：

第 26 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将于 2011 年 8 月 12 日到 8 月 23 日在深圳举行。为确保大运会顺利举办，深圳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下是其中几个方面：

2、开展“治安高危人员排查清理百日行动”。深圳市公安局介绍，截至 2011 年 4 月 10 日，共有 8 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被清出深圳。据称，这几类人员包括群众举报有现实危险者、涉嫌吸毒者、涉嫌卖淫失足妇女、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员。

3、严禁农民工通过群体性上访等非正常手段讨要工资（这一措施后被取消）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在官网公布名为《关于切实做好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工作共同维护大运会期间社会和谐稳定的通知》。《通知》 明确规定，5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各建筑施 工企业必须及时做好农民工工资的结算、发放工作，严禁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同时，在此期间，严禁农民工通过群体性上访等非正常方式或手段讨要工资，凡是组织、参与集体 上访事件的，一律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4、实名制购买刀具

为确保大运会顺利举行，深圳市政府将在筹备和举办期间对本市刀具采取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由深圳市公安局起草的《关于加强刀具安全管理的决定》规定，菜刀、大型水果刀、工艺品刀、锉刀等危险性刀具在今年 7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将在深圳实行“实名购买和销售登记制度”，刀具销售单位将查验购买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单位证明，登记购买人身份信息、单位名称、购买刀具的品种和数量等情况，并将登记情况每周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违者最高或将罚5000 元。

问题：

1、上述三项措施可能影响或侵犯了公民的哪些基本权利？为什么？（10 分）

2、运用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与限制的基本理论（如比例原则，但不限于此） 分析深圳市政府上述措施的合宪性。（15 分）
